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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深圳某数据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粤03民初3436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005号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官方二审判决全文载明一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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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的技术服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能当然按一般交易逻辑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有关财产涉嫌违法所得并需由刑事程序处理时,须尊重相应法定处理路径。
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8年9月,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深圳某数据科技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对方在第三方大数据平台进行客户信息采集、引流等服务,用于推广其网上小额贷款业务。此后双方因履行、退款发生争议:销售服务公司请求返还已付技术服务费54万元,数据公司反诉请求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32万元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双方虽未直接复制、迁移他人掌握的个人信息,但通过数据比对、目标客户筛选、拨打电话等方式获取并实际使用个人信息,未征得个人同意,并将信息用于电话、短信推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技术服务协议》无效,驳回双方全部诉讼请求,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已收取的54万元技术服务费涉嫌违法所得,宜由公安机关一并处理。入库编号2024-13-2-152-002。
法院认为
虽未直接复制全部原始数据,实际筛选并用于推销仍可能构成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合同无效后的后果,要看无效原因、行为性质及相关财产的法定属性,不能机械套用互相返还的结论。该案裁判理由指出: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关于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被否定后,需根据行为性质、无效原因确定下一步处理方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问题,法律对有关财产的性质和处理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处理。本案中,因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违法并可能涉嫌犯罪,相关违法线索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已收取的54万元技术服务费涉嫌构成违法所得,宜由公安机关一并处理。
审判规则总结
- **评价实际数据用途。**没有搬走完整数据库,不自然等于没有获取或使用个人信息。通过数据比对、目标客户筛选、拨打电话等方式获取并实际使用且未征得个人同意的,仍属于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
- **效力否定不自动产生同一种财产处理。**是否返还、补偿或赔偿,要结合行为性质和无效原因审查;法律对有关财产的性质和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 **特殊财产处理规则优先核查。**有关款项涉嫌违法所得等情形,应按相应法律及程序处理,不能利用民事返还请求实现违法利益。本案已收取的54万元技术服务费涉嫌构成违法所得,宜由公安机关一并处理。
笔者观点:验收之前先检查来源与权限
采购数据服务时,约定来源类别、可处理范围、个人信息授权或其他合法基础、再利用限制和退出删除安排。卖方提供“数据真实”的保证,与“可用于这一目的”的合法性不同,都需要有相应材料支持。
技术方案描述应落到比对、筛选、联系和保存各环节。内部没有下载原始名单,仍可能通过接口实现对个人的精准识别与接触,不能把系统架构当成当然免责理由。服务输出和实际用途也应一起核对。
发生争议时,分别整理合同效力、已履行内容、款项流转及违法线索。保存真实协议和运行记录,依法配合调查;不能通过修改合同标题或约定返还条件改变款项本来的法律性质。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本案不意味着所有无效合同都不能返还,也不意味着所有营销数据服务均属违法。现案核查民法典第153、157条、个人信息保护及网络安全规则,并结合具体行为时期评价;存在犯罪嫌疑不等于任何民事争议都一律停止处理。
合同订立和相关处理发生于2018年,原判依据当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于其后施行;当前业务依据该法分别审查同意及其他合法处理基础。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结合处理目的、信息类型、处理依据及具体行为分析。“涉嫌违法所得、移送公安”属于程序状态,刑事责任及没收结果以之后生效裁判或行政决定认定。
来源与核对说明
- 案例名称: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深圳某数据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 案例身份: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52-002。
- 法院发布的案例材料
- 来源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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