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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裁判案号:(2017)京0108民初45496号;(2018)京01民终5911号;(2019)京民申986号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5496号民事判决;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5911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审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986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劳动仲裁编号未作为司法案号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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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指导案例179同时回答两个问题:名为合作经营的实际用工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合作协议若已有书面劳动合同实质内容,也可能满足书面合同要求。两项判断不能合并为一个结论。
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6年4月8日,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约定公司出资投资、聘任其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并负责管理与经营,公司设立前按基本工资加业绩取酬。此后聂美兰负责茶社经营管理、接待和茶叶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按每月10000元标准转账发放工资,请假需经批准,出勤天数影响工资数额。2017年5月6日公司通知终止协议,聂美兰工作至5月8日。仲裁驳回其请求后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双方自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支付工资22758.62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144.9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27711.51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劳动关系、工资及赔偿金判项,撤销二倍工资差额判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最高法公开案情与裁判。
法院认为
协议及履行反映聘任、固定报酬和管理关系,且不具备共同出资、共同风险的典型合作经营结构。该协议已经承载双方工作与报酬等内容,能够固定劳动权利义务,因而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该案裁判理由指出:合同性质应根据双方设定的权利义务认定;协议中“聘任”表述一般表明雇佣提供劳动之意,取酬方式无论公司设立前后均包含基本工资、业绩,与合作经营的收益分配不符;协议既未约定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履行中,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按月汇报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等情况,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符合劳动合同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协议虽缺少部分必备条款,但不影响已约定条款的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劳动关系与权利义务的作用;公司出具终止合作协议通知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其未能提供解除原因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公开裁判理由。
审判规则总结
- **关系性质看实质履行。**将工作写成合作、顾问或项目服务,不自动排除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名义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和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 **管理与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请假审批、考勤关联报酬和经营风险承担,应与合同约定互相印证。本案不存在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等典型合作结构,而具备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
- **二倍工资是独立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之后,还需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满足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的文件。本案二审维持劳动关系、工资及赔偿金判项,撤销了二倍工资差额判项。
- **条款缺漏与完全没有书面合同有区别。**本案没有支持把所有不完整合同都按未签处理,也没有免除法定完善义务。书面协议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条款的,劳动者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观点|分别准备两组证据
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时,可将招录、工作安排、报酬支付、请假及考勤等按时间整理;主张二倍工资时,则另行列出已签文件、签署时间、约定内容及未被覆盖的期间。这样更容易发现哪些请求成立条件不同。
单位使用项目合作协议,也应使实际履行与约定一致。若实际上存在劳动用工,仅改文件名称不能消除法定义务;若确属独立合作,出资、经营自主程度与风险分配也应能由材料支持。单看“每月付款”或“没有劳动合同四个字”,都可能遗漏关键事实。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该案围绕劳动合同法第十、十七、八十二条。2025年劳动争议解释(二)进一步涉及用工关系认定及二倍工资计算等问题,当前案件还需核对相应条款、适用时间与事实。劳动合同法、解释(二)。
本案不能直接决定所有平台劳动、主播合作或股东任职关系。关联阅读:关系、解除、社保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