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朱某某诉吴某某、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豫0423民初6251号
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0423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官方法院案例库规则汇编第7项列明该案名称与案号,关联案件编号分别标注。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法院公开汇编中的该参考案例,围绕信用卡套现转贷认定合同无效。借款合同写了利率或有担保,不会当然排除资金来源所带来的效力问题。
公开材料中的争议结构
该案系出借信用卡套取现金并收取利息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为朱某某、吴某某及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争议包括行为是否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效力及相关责任。法院公开汇编列明入库编号和一审案号,并归纳无效合同及过错损失规则;案例索引显示,一审由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判决。法院转载的案例库规则汇编第7项。
本文依据公开汇编所载裁判要旨及索引梳理裁判规则,具体案情、判项和金额按已公开材料列示。
法院认为
出借信用卡套取现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保护的损失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出借人自身有过错的,其利息主张不予支持,不能因自身违法行为获取不应保护的收益。汇编列明的相关法条包括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八条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公开裁判要旨。
审判规则总结
- **查资金来源与转贷实质。**个人账户或信用卡名义不改变资金可能来源于金融机构信贷的性质;出借信用卡套取现金同样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转贷。
- **效力先于约定收益。**不能先按借条高利率算出利息,再忽略合同无效问题;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须对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无效后的请求分别审查。**财产返还、损失及过错分担,与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利息不同;受保护的限于善意出借下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
- **不能从无效推出全部免还。**借款人实际取得资金及应返还部分仍要核对;担保责任也须另查条件,出借人自身有过错的,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利。
笔者观点|把放贷收益与实际损失分开
整理时建议分别记录信贷取得、实际转借、借款人还款及出借人向银行还款情况。若出借人主张损失,应解释损失怎样产生、是否与对方行为有关、自身在无效形成中的过错,不能仅将原约定高息改名为“资金占用费”。
借款人也不宜认为合同无效就不再核算实际收款和已付款。不同付款究竟冲抵本金、支付约定收益还是用于其他交易,需要结合依据判断。涉及保证责任时,还应核对主合同效力、担保效力、保证人过错和不能清偿范围,不能默认照原约定连带清偿。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无效情形。该规则与第二十五条的有效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应分别使用;并非将四倍LPR用于计算就能使无效合同有效。现行解释。
本文依据法院公开摘要整理案件事实与裁判规则。关联阅读:民间借贷的审查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