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0)辽民二初字第15号;(2012)辽立二民监字第8号;(2012)辽审二民再字第13号;(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原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后被再审纠正;决定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立二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审二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再审后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再审判决。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指导案例68要求对疑似虚假诉讼进行综合审查。关联关系是核查线索;循环转款、借款数额及用途矛盾和异常诉讼行为共同影响事实认定。
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欧宝公司主张向特莱维公司出借8650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并请求还本付息。查明的事实显示,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双方先后签订9份借款合同,欧宝公司分10笔汇款8650万元,特莱维公司却在收到汇款当日或数日后将其中6笔计7050万余元转出,其中5笔计6400万余元转往翰皇公司;欧宝公司起诉要求还款期间仍向特莱维公司转款3笔计360万元,双方及其关联公司之间还存在人员混同、账户由同一人控制、款项在关联主体间循环转款等情形。一审曾判决支持欧宝公司的请求,案外人申诉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认定本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再审判决,并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两公司各罚款50万元。最高法公开案情及裁判。
法院认为
必须全面核对交易而非只汇总出借方转出的借方金额。认定关联关系,既包括股东相互交叉,也包括公司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为防止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必须严格审查。本案从借款合意的形成、借款时间和数额的前后矛盾、出借人只统计己方转出金额、关联公司账户之间的循环转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相悖,以及保全和执行中与常理相悖的言行等方面,指出请求与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关联企业资金绕行、未计入的还款、用途不符及与正常利益对立不一致的诉讼行为,能够共同揭示请求与证据的矛盾。涉嫌虚构、串通的民事诉讼应依法处理。公开裁判理由。
审判规则总结
- **异常线索触发全面核查。**法院可依职权调取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并严格审查证据;本案审查了借款合意形成、借款时间和数额、资金往来、关联公司转款、用途及诉讼言行等方面。
- **往来必须双向核算。**转出、转入、还款和过桥金额要逐笔对应,不能单向累加主张本金;本案出借方只计算己方账户转出的借方金额。
- **多主体资金需还原路径。**钱款在关联公司账户间绕行、过桥后转回原账户,会造成虚增借款,应查真实资金来源和经济实质。
- **关联本身不能替代虚假认定。**应结合客观证据与诉讼言行,区分真实内部借款与虚构债权;保全担保由利益对立方的股东提供、账户由同一人控制等情形,均属需要解释的异常线索。
笔者观点|做资金表,也做关系和用途表
公司借贷可建立交易时间表、关联关系图和付款用途表,注明各笔债权债务及会计归属。对同一笔钱在多个主体间转移,不宜多次计作新增借款。财务记账、合同与实际资金若不同,应在起诉前核对原因。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核对对象 | 应当填写的材料 | 需要解释的问题 |
|---|---|---|
| 一笔转出与后续转入 | 日期、双方账户、金额、原始回单、对应合同 | 是新增借款、还款,还是同一笔钱回流? |
| 关联公司过桥付款 | 中间账户、实际付款指令、会计凭证 | 中间主体是否真实承担债务,还是仅通道转账? |
| 保全与执行 | 担保人、被保全财产、解除查封及受偿记录 | 安排是否符合真实债权人的利益,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 |
被告自认欠款也不能免去异常事实的审查。真实交易中,企业应能解释为什么融资、如何支付、何时偿还及是否影响其他债权人。反对虚假诉讼的目的并不排斥企业之间的真实借贷,关键仍是可核对的资金与合意。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当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列明疑似虚假诉讼的严格审查,第十九条涉及查明虚假诉讼后的处理;企业借贷效力也需结合第十一、十三条等核对。最高法2020年第二次修正决定及修正后全文。
原案罚款属于当时具体裁判,不能直接作为现在所有案件处罚额度。关联阅读:交付、效力、本金与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