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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指导性案例222号,案由在二审纠正为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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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权属争议中的登记权利人负有善意维护义务;因过错导致权利丧失并损害真正权利人,可能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涉案专利为专利号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与宇某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9月28日、授权日为2012年5月30日,因未及时缴费于2012年9月28日被终止。德某公司认为该专利系其前员工姜某平的职务发明,曾于2010年、2011年两次以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起诉,专利权因未缴费终止时相关权属纠纷正在审理中。德某公司以故意不缴纳年费致专利权终止失效为由,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二审判决,在变更案由的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权属争议中的登记权利人负有善意维护义务;因过错导致权利丧失并损害真正权利人,可能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专利权在保护期内有效存续需要专利权人持续缴纳专利年费、不主动放弃等;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发生争议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登记的专利权人通常负有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维持有效的善良管理责任,包括持续缴纳专利年费。登记权利人未尽该责任,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其财产权的侵害;此类纠纷按财产损害赔偿处理,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专利权终止失效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并可结合专利类型、终止时点、过错程度和维权过程等因素酌定。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专利权属诉讼往往持续较长时间,但年费、审查答复和其他程序期限不会因为双方争吵而自动停止。企业应把权利维护作为独立事项管理。收到权属主张后,先列出当前程序、未来期限、缴费记录和通知接收人,避免把“尚未确认归谁”误解为任何一方都可以放任权利失效。
登记权利人可以明确保留权属立场,同时继续采取维持措施。必要时可就费用承担、代缴、材料传递或共同监督形成书面安排。争议双方对费用无法达成一致,并不当然消除善意义务。任何不继续维护的决定,都应审查技术价值、恢复可能性和对其他主张人的影响,不能简单用注销来结束争议。
真正权利人准备索赔,需要证明自己享有权益、对方存在过错、权利丧失及实际损害之间的联系。不是每次漏缴年费都会产生相同赔偿,也不是所有曾经申请过的技术都具有相同市场价值。可以从许可情况、产品实施、剩余期限、技术替代和竞争格局等方面说明损失,而不宜只按研发投入总额请求返还。
该案也提示诉讼请求分类的重要性。因他人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引起的侵权,与不维护权利造成资产损失,不是同一种行为结构。起诉时应说明具体侵害行为和请求基础;同时主张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提供证据,避免把“专利相关”当成所有请求统一的法律依据。
对合作研发与并购项目,建议提前约定权利维护的联系人、预算、通知方式及争议期间的临时安排。代理机构能够提醒期限,但不能替代主体之间的权属和费用安排。董事、项目负责人和法务也应建立交接记录,防止因人员变更导致通知无人处理。
适用要点
本案讨论登记权利人的过错与真正权利人的损失,不意味着所有权利人永久不得放弃专利。没有权属争议、没有他人合法权益或缺少因果关系时,结论须另行分析。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22号指导案例。
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