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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举证责任和说理责任不是同一个问题

作者观点与研究成果。事实、现行规则与个人判断分层呈现。

公知常识:举证责任和说理责任不是同一个问题

本文为实务研究文章,引用来源与核对日期见文末。

一、两个问题经常被混在一起

在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至少涉及两个不同问题:

第一,某个技术知识是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第二,即使它是公知常识,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本案中使用它。

前者偏向证据问题,后者属于创造性推理中的说理问题。

如果只证明“这种结构在机械设计手册中出现过”,并不能自动完成“面对本案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把它加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推理。

二、教材、标准、技术手册的证明力判断

机械设计手册、行业标准、教材等材料非常适合证明:

  • 某种基本机械关系为本领域已知;
  • 某种参数存在常规设计范围;
  • 某种结构承担通常功能;
  • 某种公式或测试方法属于成熟工程知识。

但它们通常不能独立证明:

  • 申请文件没有公开的核心结构实际上已经被公开;
  • 某个缺失的关键技术手段可以在申请日后通过教材补进去;
  • 某个已知技术在本案特定系统中当然具有组合动机;
  • 组合后必然能够获得发明所主张的技术效果。

因此,外部技术资料可以用于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背景,但不能替代原申请文件应当完成的公开。

三、“公知”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解释”

如果一个审查意见只是说“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没有说明这一知识与实际技术问题之间的关系,那么问题并没有真正结束。

对于申请人而言,需要追问的不是单纯“有没有证据”,而是:

该公知知识究竟是在什么条件下使用?
它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为什么会被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
引入后是否仍保持原系统的工作逻辑?
是否需要额外结构调整?

这实际上是“说理责任”的问题。

四、实务中更有效的答复方式

与其简单写“审查员没有证据,所以公知常识不成立”,更有效的结构通常是:

  1. 明确审查意见使用公知常识补足了哪个区别特征;
  2. 分析该特征在本申请中的结构关系和技术效果;
  3. 说明即使该单独技术知识为本领域所知,也不能推出本案组合;
  4. 必要时再使用教材、标准或手册说明其真实适用条件;
  5. 最后回到技术启示与合理成功预期。

这样的答复比单纯争论“谁举证”更接近创造性的核心。

五、我的观点

公知常识在创造性判断中不应成为“缺少一块就自动补一块”的万能填充物。

真正需要证明的是:一个掌握这些公知知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知道申请方案的前提下,是否有理由、有路径、有合理预期地做出同样选择。

这既是证据问题,也是推理问题;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六、在审查和无效中分别组织争议

审查通知书中的常识判断与无效当事人的常识主张,应分别按相应程序规则处理。无效请求人使用常识补足区别时,要说清主张内容及证据;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时,也不能只写一句没有举证就结束,而应回应通知书实际技术理由。对事实的承认可以限于基础知识,保留对使用条件和组合动机的争议。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要求,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时,审查员应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说明理由;将对解决技术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通常应提供证据。因此,不能把申请人需要实体答复,解释成审查员可以免于举证和说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指南修改解读还强调,应说明该技术手段为何在该领域解决该具体问题属于公知。

证据表建议分为载体资格、具体知识、时间、行业适用和本案用途五栏。教材的标题看似权威,但引用部分可能是最新研究或特殊方案,不一定属于通常基础知识;专利和论文也不能仅因数量很多就自然变成常识。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载体资格 具体知识 时间 行业适用 本案用途
可核实版本的机械设计手册 弹簧刚度的通常计算方法 申请日前公开 已知载荷、材料和行程 证明参数可常规确定,不证明缺失的连接结构已公开

七、如何避免把说理写成循环论证

“因为是常规选择所以会选择”并没有增加判断信息。要进一步解释选择来自哪个需求、可用方案有哪些、为什么不需要超出通常能力的改造。申请人同样不能用“本申请是新结构所以不常规”循环反驳,应展示特征协同与实际条件。

一个有效答复应让读者看到已解决与未解决的部分:某项基本公式已承认,特定约束下的使用仍有争议;证据公开时间已核实,但是否适合该领域尚未充分说明。这样的分层比笼统拒绝所有材料更有助于推动审理。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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