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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8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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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专利侵权中的许诺销售,可以独立产生赔偿责任。没有查到实际成交,只能说明某一行为或某一种金额算法尚未得到证明,不能据此把已经成立的许诺销售视为没有法律后果。

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青某重工公司是“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9月29日,其公证保全了晨某机械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店铺展示该产品的网页;2019年10月20日,再次公证保全该公司网站上展示的网页,随后以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晨某机械公司辩称其仅实施许诺销售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法院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案涉专利相应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展示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但青某重工公司未就制造、销售行为提交证据。一审判决停止许诺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许诺销售是专利法明确禁止的独立侵权行为方式,既可能发生在产品制造完成之后,也可能发生在制造完成之前,其民事责任不以实际销售为前提。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一般会造成专利许可使用费损失:被诉侵权人的许诺销售价格通常低于专利产品价格,会对潜在消费者产生心理暗示,影响专利产品的合理定价,或者导致消费者转而联系其购买,造成正常销售的延迟甚至减少,还可能影响广告宣传效果。许诺销售已经可能影响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正常经营,不能把实际销售设为赔偿责任成立的额外条件。具体数额仍须区分能够证明的损失、获利、许可费及难以确定时的法定赔偿,并结合专利类型、侵权过错与行为情节评价。

审判规则总结

  1. **行为成立与金额证明分开。**未经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赔偿请求并不以已经成交为前提;仅判令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而免除赔偿责任,不利于保护专利权和实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2. **困难的金额证明有对应路径。**损失、获利和许可费均难确定时,可依适用法律在法定范围内确定赔偿,结合专利权类型、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不能因此推定其已有大量销量。
  3. **停止侵害与合理开支分别审查。**责任项目及请求范围需要明确,不能把全部支出都写成产品销售损失;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是对官方裁判要点及理由的归纳,不增加原案未认定的制造、销售事实。

笔者观点:网页取证应当证明什么

固定证据时,可把权利状态、页面主体、产品型号、技术特征和展示时间串联起来。完整保存页面地址、访问过程、价格或询价入口及附件,比单独一张商品截图更有助于解释页面是不是为交易提供商品。不同型号分别编号,不能用某个样品替代全店产品。

技术比对还应说明图片、宣传资料能够证明哪些特征,哪些内部关系暂时无法判断。对于不能从页面看出的结构,可寻找说明书、交易文件或实物,依法申请必要的取证措施。销售数据不足时,金额计算表保留真实缺口,提出有证据支持的计算方案。

经营者删除展示前,保留实际来源、授权和内容形成记录,便于解释行为及处理范围。整改记录用于说明停止情况,不能倒推此前没有侵权。权利人也需要持续核对专利有效状态及实际主张的权利要求。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本案讨论的是已经满足专利侵权条件的许诺销售。一般技术介绍、未覆盖全部特征的商品或专利权已经终止的情况,需要分别判断。裁判于2021年作出、指导性案例于2026年发布,历史判赔数额不能直接作为现案最低标准。专利法第11条和第71条是现案需要核对的主要条款。

来源与核对说明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74号指导案例。

  • 案例名称: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案例身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4号;本篇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编号。
  • 法院发布的案例材料
  • 来源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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