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诺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某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23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化学、生物领域讨论合理成功预期时,应先放对论证的位置。该问题主要服务于判断改进动机和技术启示,不能仅凭预期不足,就排除一个本来适格的最接近现有技术。
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诺某公司是“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1月17日。2017年4月5日,戴某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19份证据,其中附件13公开了NEP抑制剂与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的组合物用于治疗高血压,附件12公开沙库巴曲属于NEP抑制剂,附件14、15公开缬沙坦属于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并具有降血压效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续再审申请亦被驳回,指导性案例276号核对了这一论证分层。
法院认为
应区分起点是否适格与从起点改进是否有动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核心考虑其与发明创造是否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问题、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目标,以及技术方案是否足够接近;合理成功预期通常取决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是否存在阻碍认知局限,属于认定技术启示时的考虑因素,而非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要件因素或优选因素。合理成功预期不要求保证成功,也不要求把成功概率提高到高度盖然,仅要求达到有“尝试的必要”的程度,即综合考虑现有技术状况、技术演进特点、创新模式及条件、平均创新成本、整体创新成功率等因素后仍不会放弃尝试;评价应回到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普通技术人员、既有认知和实验条件。
审判规则总结
- **明确判断环节。**合理成功预期属于技术启示、改进动机的考量,合理成功预期主要用于分析技术启示和改进动机;选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围绕技术领域、实际问题和公开内容综合认定。相关争议通常在“三步法”第三步中分析。
- **排除过高成功门槛。**应判断当时是否具有值得尝试的客观基础,不能要求研发路径必然成功;普通技术人员对具体化合物组合的药用效果没有合理成功预期而仍作出尝试并取得相应组合物的,通常可以认定具备创造性,有合理成功预期的,则须验证效果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或者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保留技术障碍的作用。**有尝试动机并不免除对创造性劳动、不可预期效果和具体障碍的审查;明显不具有可行性的起点原则上不适宜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规则来自指导性案例276号,其直接场景为化学、生物领域专利创造性判断。
笔者观点:把“研发很难”转为可审查的论证
准备意见时,可先分三张表。起点表说明技术目标、问题和方案距离;区别表说明具体选择及作用;动机表说明当时技术人员为什么会或不会作这种尝试。这样可以识别一项证据究竟影响哪一步,减少概念混用。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分析环节 | 要填写的内容 | 对应证据与限制 |
|---|---|---|
| 起点 | 技术问题、目标、方案距离及可行性 | 申请日前文本;不能仅以成功预期不足排除适格起点 |
| 区别 | 具体化合物选择、其作用和客观技术问题 | 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记载;不能把发明答案写入技术问题 |
| 动机及效果 | 当时是否值得尝试、存在何种障碍、结果是否可预期 | 同期认知、实验条件及可比数据;研发费用不能代替技术障碍 |
失败实验需要注明日期、材料与条件,区分单个操作失误、一般优化困难和阻碍该路线的系统问题。申请日之后的成果,不能直接证明此前普通技术人员已经掌握同样认知。对方引用综述时,核对其发表时间及是否真正涉及所主张的具体组合。
如果主张预料不到的效果,要解释比较对象、实验口径和效果与权利要求的对应范围。较窄样本验证的结果是否能够支持整个请求范围,应单独说明。为真实障碍提供证据,比重复“研发投入很大”更有解释力。
现行规则与案例要点
本案并未把尝试动机变成所有专利均无创造性的规则,也没有取消三步法其他环节。机械领域、不同发明类型或不同技术问题,应核查具体适用理由。现案仍须结合专利法第22条及现行审查指南;2026年发布的案例处理的是历史申请及无效程序。
来源与核对说明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76号指导案例。
- 案例名称:诺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某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 案例身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6号;本篇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编号。
- 法院发布的案例材料
- 来源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
审判规则为本站对公开裁判材料的归纳,笔者观点为实务分析。指导性案例按“应当参照”规则适用,案例库参考案例用于说理参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