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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指导案例158号另列广东高院二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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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判断离职后发明与原职务是否有关,应核对具体任务、技术关系、原单位研发及新成果来源,不能仅凭行业相同或申请时间下结论。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李坚毅于2012年9月24日入职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生产制造部门总监,主要工作是负责研发“输液配药机器人”相关产品;任职期间,李坚毅在多份加盖“受控文件”章、内容涉及自动配药装置的技术图纸审核栏处签名,并通过工作邮件接收研发测试情况汇报、安排测试工作。双方于2013年4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同年7月12日,李坚毅以个人名义申请名称为“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摆动型转盘式配药装置”的发明专利,为唯一发明人,并于2016年2月5日将专利权转移至其控股的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卫邦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并要求承担合理开支。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6)粤03民初2829号判决,确认卫邦公司为专利权人,李坚毅、远程公司共同支付合理支出3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二审驳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判断离职后发明与原职务是否有关,应核对具体任务、技术关系、原单位研发及新成果来源,不能仅凭行业相同或申请时间下结论。指导案例158号明确,判断是否属于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裁判理由同时指出,不宜将“有关的发明创造”作过于宽泛的解释,以免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适当地限制研发人员的正常流动,或者限制研发人员在新的单位合法参与或开展新的技术研发活动。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人员流动与技术成果归属之间,既要保护单位的真实研发成果,也要保留员工运用一般知识和经验开展新工作的空间。企业首先应把岗位名称转换成具体任务证据。生产主管可能参与研发评审,研发工程师也可能只负责与争议方案无关的模块;仅凭劳动合同上的部门名称,通常不足以解释全部技术关系。
原单位主张权属时,可整理项目立项、工作分配、设计评审、邮件、图纸签署和实验安排,说明员工实际接触、参与或负责的内容。同时应将这些资料与争议专利的具体技术方案对应,避免把整个行业都描述成公司的业务范围。对采购取得或合作开发的技术,还应说明其合法来源以及单位享有何种权益。
新单位则宜在员工入职时完成来源审查。要求识别其带来的既有技术、原单位仍受保护的信息以及计划独立开发的范围,并建立新项目时间轴。若研发周期异常短、项目直接延续原工作,不能只以一份“未带任何资料”的声明作答。完整版本记录、试验记录和第三方合法素材,比争议发生后的口头解释更有说明力。
双方还应区分发明人身份与申请权归属。员工可能对技术作出创造贡献,但这不必然意味着其个人享有申请权;单位享有申请权,也不能任意抹去真实发明人的署名。合同安排应分别写明成果归属、奖励报酬、保密和一般职业技能的合理使用,防止把不同法律关系合并处理。
办理案件时,应把申请日期、离职日期和实际完成日期并列,而不是只看证书显示的授权日期。职务发明的判断还可能涉及本职任务以外的资源利用及约定,需核查对应制度。这个案例提供的是关联审查方法,不是对跳槽行为本身作负面评价。
适用要点
原案例援引的是当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行2023年修订细则对应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条文针对离职等情形后一年内作出且与原职务、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不是把离职一年内申请的全部专利自动归给原单位。应核对实际完成时间、具体工作关联及合法技术来源;超过一年也不等于当然排除其他职务发明、保密或权属依据。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23 发布的指导案例第158号。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