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6)最高法知民终96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全文。本案A2机器狗主号为知民终96号,正文援引Go2关联案知民终756号不是本案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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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侵权比对应覆盖所主张权利要求全部特征;缺少特征不能以产品功能先进或诉讼方自行认定其不重要来补足。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某甲公司取得专利号为201610396363.0、名称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后,以某乙公司的A2机器狗侵害该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为1500元并注明以法院认定的侵权获利审计为准,一审庭审中又请求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某乙公司以某甲公司构成恶意诉讼为由提起反诉,请求赔偿应对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一审法院逐一比对权利要求记载的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等特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多项技术特征,未落入保护范围,并认定某甲公司的起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构成恶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写入所主张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属必要技术特征,不能作为非必要特征予以忽略,某甲公司应赔偿某乙公司合理开支8万元。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侵权比对应覆盖所主张权利要求全部特征;缺少特征不能以产品功能先进或诉讼方自行认定其不重要来补足。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凡是写入权利人所主张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被诉技术方案缺少其中任一特征,或者有一项以上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即不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等同认定需比较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否无需创造性劳动联想到;权利人能够通过公开渠道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而不提供,仅凭图片、视频、技术文档等主张侵权,结合索赔金额明显不合常理、反复提起类似诉讼等情形,可能构成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需赔偿对方为应对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机器人热点产品容易引发“功能差不多,所以用了我的专利”的直觉,但法律比对面对的是权利要求限定的具体方案。维权前应将每一项特征单独编号,再注明产品实物、手册、测试或其他证据的对应位置。功能介绍只提到环境感知,不当然证明存在某种特定传感器;不同型号的资料也不能相互替换。

权利人可以解释术语和主张等同,但不能在起诉后随意删除不利特征。等同比对需要分析手段、功能、效果及技术人员的联想条件,不宜用一个宽泛目的概括所有装置。如果权利要求写入了较窄的配件或配置,产品没有该安排,首先应接受真实范围带来的限制,再考虑其他权利或技术方案。

证据保全申请应说明获取障碍。公开销售且能够合理购买的产品,宜先完成必要的样品取证和技术分析;不能只将取证工作全部转交法院。若确有内部结构难以获取或现场设备不能搬运等情况,应具体解释障碍、目标证据和保全必要性。工程背景、个人资历或项目荣誉,都不能代替产品对应证据。

赔偿请求也应保持明确和诚实。诉讼费计算、请求金额、申请审计和后续调整应有一致的事实基础。通过极低暂定金额宣称巨额损害,或在缺少侵权基础时反复对不同型号起诉,可能增加诚信行权争议。法院未支持侵权诉请并不自动证明恶意,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仍应分别审查。

对被诉企业,可同时准备技术特征表、产品版本、既往关联裁判和应诉支出,但不要把正在申请无效的事实写成专利必然已经最终失效。无效决定、行政诉讼和民事比对有各自程序状态。把权利效力与不落入范围分别说明,能够避免一种抗辩变化后全部论证失去基础。

适用要点

本文分析公开判决中的范围比对方法。恶意诉讼及权利滥用的判断,结合权利人认知、诉讼请求依据、举证情况与反复行权事实综合认定。

公开来源

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