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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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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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产品固化专利方法的重要内容、正常使用自然完成方法时,应审查制造者与方法实施的实质关系,不能机械按步骤由谁点击进行切割。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就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123502.3),起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济南历下弘康、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销售上述产品,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敦骏公司经公证购买“Tenda路由器W15E”“W20E增强型”并作技术演示,结果表明使用过程中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应的方法步骤。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鲁01民初1481号判决,判令腾达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并赔偿500万元,两家经营部停止销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产品固化专利方法的重要内容、正常使用自然完成方法时,应审查制造者与方法实施的实质关系,不能机械按步骤由谁点击进行切割。指导案例159号的裁判要点进一步明确,被诉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应当认定其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裁判理由并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与涉案专利的关联、专利权人无法从终端用户处获得创新回报等因素一并纳入考量。在赔偿环节,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完成初步举证的,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导致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确定的,对其中应予考虑涉案专利贡献度的抗辩,可以不予支持。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方法专利维权的难点,往往不是没有相似技术,而是行为在设备、服务器和用户之间展开。案件准备应先制作执行流程图,逐步说明哪个步骤由程序完成、哪个由用户输入触发、产品出售前固化了什么,以及正常使用是否自然再现专利方法。单纯列出几段代码或页面截图,可能无法连接完整实施过程。
权利人应选择真实使用场景取证。测试环境、网络条件、设备版本和操作方式要能够复现,尤其要区分产品默认功能与通过额外改造才可能实现的方法。如果技术报告只证明“可以做到”,却未证明产品正常使用如何完成,论证仍可能存在缺口。对用户输入的步骤,也应说明其是普通触发行为还是独立提供关键技术方案。
制造者答辩时,应重点解释设备功能与专利方法的关系,而不是只说最后一步由客户操作。产品是否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争议步骤是否固化、其他主体是否独立决定技术路径,这些变量都会影响判断。市场宣传、使用说明和默认配置,有时比抽象的产品能力介绍更接近法院需要查明的事实。
设计规避应围绕权利要求和真实流程开展。改变按钮名称、让用户多点一次或把步骤拆给关联服务,不当然改变整体实施关系。工程团队可以评估替代技术是否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上有真实差异,法律团队再据此评价字面范围与等同风险,并保留设计选择与测试记录。
该案对智能硬件、工业软件和网络服务具有方法上的参考价值,但不能据此认定所有提供工具的人都是方法专利实施者。应先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再说明产品内容与正常操作之间的联系。责任构成、损害计算及证据妨碍仍需分别处理,不能由“设备卖得多”反推全部争议步骤均被实施。
适用要点
本案不取消方法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的比对要求,也不将所有多主体行为一律归责制造者。用户是否独立提供技术方案、产品如何固化方法等须结合个案。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23 发布的指导案例第159号。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