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案号见指导性案例279号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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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一句话看点

软件著作权案件拿不到被诉方源代码,并不当然无法证明复制。真正关键的是:现有证据能不能出现难以用独立开发解释的特有一致性,以及被诉方能不能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

基本事实

权利人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系NX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主张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商业使用该软件,并按侵权软件数量乘以正版软件价格计算损失,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712,827元。法院到现场保全时,共发现26台电脑,先完成17台电脑的检查,其中9台显示安装了13套NX系列软件,并出现与权利软件相同的名称、版本号和版权信息。随后,被告通过拒绝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阻碍继续保全,剩余9台没有完成检查。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赔偿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案件因此形成两个核心问题:已经发现的软件是否必须再逐行做代码比对;没有完成保全的电脑又该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把“代码比对”放回证据体系中评价,而没有把它设成软件侵权的唯一证明方式。已经保全的软件显示了相同的软件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界面也高度近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认定双方软件具有实质性相似,并由被诉方提出购买正版、独立开发或者软件存在实质差异等反证。

对于剩余9台未完成保全的电脑,法院特别考虑了事前已经释明保全义务、部分电脑已经发现侵权软件以及被告主动妨碍保全等事实,最终对未能保全部分作出不利事实推定,并把妨碍保全情节纳入赔偿判断。

生效裁判归纳的规则是: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证据保全的,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保全的产品构成侵权,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该行为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本案中,被告未提供其购买过案涉软件的证明,也未就软件差异提供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并承认被诉侵权软件系员工从网上下载。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当被诉软件出现与权利软件相同的名称、版本号、版权人等特有信息,或者界面设计达到高度近似时,代码比对不是认定实质性相似的绝对前置条件。此时可以形成初步推定,但被诉方仍有权以充分相反证据反驳。

妨碍证据保全也不是“拒绝一次就自动败诉”。本案的不利推定建立在已经释明、部分保全已经发现问题、控制证据的一方继续主动阻碍等具体事实基础上;法院据此推定未能保全的9台电脑亦安装了案涉软件,并按至少复制22套软件认定侵权数量。

笔者观点

这个案例对软件企业最有价值的地方,是把取证重点从“我必须先拿到对方完整源代码”改成“我能否建立一组高辨识度的复制痕迹”。

实务中,我会优先固定版本号、版权字段、内部命名、特定报错、资源文件、异常字符串和界面中的非通用表达,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申请代码保全或鉴定。它们不是独立的“侵权算法”,但能显著提高下一步取证的方向性。

同样,被诉方如果确实独立开发,最有价值的反证通常也不是一句“我们自己写的”,而是持续的版本库、需求记录、开发时间线和合法软件采购记录。

适用要点

  • 不是任何“界面像”都可以直接认定侵权;
  • 通用功能和思想本身不能因为相似就当然受到著作权保护;
  • 不利推定必须结合证据控制、释明和具体妨碍行为;
  • 本案裁判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适用当时施行的 2010 年修正《著作权法》第十条(权利内容)、第四十八条(侵权行为)、第四十九条(赔偿数额),对应现行 2020 年修正《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现行第五十四条新增参照权利使用费计算,并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 500 万元、增设惩罚性赔偿;其他案件仍需按各自的事实与证据判断。

对相似线索的分级与反证准备

可以把线索分为通用功能、一般界面习惯和高辨识度表达。常见菜单或操作流程可能来自共同需求,不能仅凭相同证明复制;特定版本、版权字段和难以用独立实现解释的信息,则值得进一步固定。截图应附软件取得、安装或使用过程,明确实际设备及版本,避免把不同软件混成一个比对对象。

合法采购与独立开发是不同反证路径。采购方保存许可范围、授权数量和付款;开发方保存需求、设计、版本及测试。第三方共同来源也可能解释部分相同内容,应核对真实许可及模块来源,不能仅用登记证证明整个系统不侵权。

从本案到其他软件纠纷,哪些条件不能省略

本案涉及具体软件安装、特有信息及现场保全,不能直接把结论套到只有两个营销页面的争议。代码比对不是唯一途径,并不意味着任何案件都不需要技术比较;出现实质差异或反证时,仍可能需要针对性鉴定或取证。

对未能保全部分的不利推定,也依赖实际控制、已经发现的事实和妨碍经过。申请人要把待证设备与既有线索连接,控制方依法提出异议并保存可提交材料。正常提出范围异议不能与断电等妨碍行为混同。研究案例最实用的成果,是形成取证对象清单与解释路径,而非复制原案数额作为统一赔偿标准。

来源说明

研究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9号。
主要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官方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0521.html
现行法核对:2026-10-06。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