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未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6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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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技术措施有效,不等于无法被专业人员破解;应看其能否正常限制未经许可的访问或使用。

事实与裁判结果

某企业享有“CH-60X X-Ray钻靶机”软件及其中去毛边deburr模块的著作权,通过“解锁灰化+设定键值”限制未经许可的运行和商业使用。未某为案外人的五台钻靶机安装调试去毛边设备,并利用曾在权利人关联企业任职期间掌握的技术,对相应模块实施解锁。

权利人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万元。苏州中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8)苏05民初1279号判决,支持停止侵权,判赔15万元。未某上诉主张未实施相应行为、主体不适格及金额不当等。最高法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5万元是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不是单独的破解服务费。官方参考案例。

法院认为

法院先确认措施客观存在,再确认其保护软件著作权、限制未经许可商业运行的目的具有正当性,最后审查有效性。涉案解锁需要同时设置两个键值,普通用户依常规知识和技能难以破解。有效性是正常使用环境下的相对有效,不要求任何专业人员都永远不能绕过。

法院同时回应了以软件优势不当扩张机器市场的抗辩,认定本案不存在相应滥用事实。因而,裁判支持的是有正当保护目的、实际限制作用的具体措施,不能推导所有设备锁定、兼容限制都必然受保护,也不能忽略法定例外。

审判规则总结

  1. 说明措施保护的作品、模块及访问或使用权限。
  2. 固定正常授权流程与被诉解锁方式。
  3. 分别识别规避措施、复制和传播行为,不把它们混成一项事实。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工业软件常把功能授权与设备销售绑定。笔者建议合同列明机器售价包含哪些模块,额外模块怎样授权,并保存交付时的功能状态。只证明买了设备,并不能当然说明买到了所有软件功能。

权利人应保留锁定界面、密钥规则和访问日志,说明措施实际限制了什么。维修方处理客户设备时,应审查解锁是否得到合法授权、是否存在法定例外,不能把客户单方要求视为软件权利人许可。本案适合提醒企业建立授权记录,不宜据此把所有兼容开发、故障维修或安全测试一概认定侵权。

证明措施有效时,可以呈现正常客户获得密钥后解锁的完整过程,并对照未授权状态。应避免在公开材料中暴露实际生产密钥或其他客户信息;用于诉讼的敏感技术证据可依法申请保密处理。

责任分析还应区分个人操作与雇主组织安排。知道密钥、提供服务和实际执行解锁,分别对应不同事实。赔偿及停止行为请求应与证据支持的范围一致,不能仅因为某人曾在关联企业工作就推定全部操作。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官方入库编号2023-13-2-158-006。本案于2020年裁判,对应201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入库文本列示的现行关联条款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新案还需结合现行第四十九、五十条等审查技术措施的定义及例外,不能把后来的条号写成原判依据。是否另外发生复制、传播,应有各自证据,不因解锁成立而自动全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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