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杨某1等诉淇县人民政府违法占地行政赔偿案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依据所列最高法典型案例材料梳理占地程序、补偿项目、因果关系和损失证明;案例名称、来源类型与相关行政文书编号分别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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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行政机关实施占地应具备法定依据和程序。

事实与裁判结果

杨某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淇县南杨庄村集体土地10.06亩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杨某2、杨某3、冯某某系其家庭成员;2016年9月30日,杨某1将承包土地租赁给杨某4耕种,租赁期限三年。2018年7月20日,淇县人民政府委托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南杨庄村委会清除杨某4耕种土地上的庄稼,其中证载土地面积7.51亩。杨某1等五人诉请确认强制清除及强制占用行为违法、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101000元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淇县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其关于相关手续正在报批的辩解不能成立,相关单位的行为应视为受其委托;判决确认该强制清除及强制占用行为违法,赔偿被毁庄稼损失21028元,并将7.51亩承包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予以返还,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

不能以项目推进代替法定用地程序。土地承包权人与实际租种人可能分别就土地权利和作物损失具有诉的利益。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必须遵循严格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淇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强制占用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庄稼,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其关于相关手续正处于报批阶段的辩解不能成立,法律责任应由淇县人民政府承担。对于被强占的土地,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审判规则总结

  1. 行政机关实施占地应具备法定依据和程序。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但须遵循严格的征收与补偿程序,未取得审批手续即强行清除地上农作物的属于违法。

  2. 承包权利与实际种植利益应分别识别,确定适格原告及请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和流转权利,土地承租人依约享有使用权,均可就所受侵害提起诉讼。

  3. 返还恢复与损失赔偿可依各自条件处理,委托实施不当然转移行政责任。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优先适用恢复原状而非赔偿复耕费用;被毁庄稼损失应结合补偿标准和实际面积确定,缺乏证据的其他费用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土地被清表后,应先固定地块和作物状态,再识别具体实施者及组织机关。单凭现场施工队名称提起行政诉讼,可能无法准确找到承担责任的机关。承包人与租种人之间也应分清谁承受哪一项损失,避免重复索赔或遗漏实际经营利益。

保留承包证、流转协议、播种记录、现场视频和组织施工文件。损失估算应对应被毁面积、作物种类和生长阶段;主张恢复耕种条件还需说明现状和恢复可行性。行政机关的公告、委托及补偿沟通文件,应按时间排列。

进一步讨论

若地块已经继续施工,恢复请求需要同时关注当前状态,证据不能只停留在最初清表日期。可记录土地是否压实、堆放或形成建筑,并区分原占地与后续行为。不同阶段的责任和损失,应当据真实材料分别提出,而非一次笼统估算。

补充证据与条件核对

承包人与实际租种人共同维权时,可分别列清请求:地块返还及恢复针对土地权益,青苗损失针对实际投入和归属。同一作物已经获得补偿的,后续不得再以另一主体名义重复请求。行政机关委托他人施工,应通过项目文件、指令与付款记录识别组织实施关系;存在违法占地不等于每笔利润预测都能获赔,金额仍需与合理因果关系及证据对应。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未批违法占地与依法征地补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对后续费用的支持范围,围绕违法行为、补偿项目、因果关系和已证明损失分别判断。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14 发布的《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第3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