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案号见指导性案例273号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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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一句话看点

员工离职、进入竞争企业,再出现相似产品,并不会自动等于商业秘密侵权;真正改变举证格局的是一组相互连接的事实:有接触机会、出现特有相同信息、研发周期异常缩短,而被诉方又拿不出可信的独立来源。

基本事实

某汽车企业下属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在2016年前后陆续离职,进入另一汽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被诉方以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者共同发明人,就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及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数模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被诉制造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9日,其首辆EX5型号电动汽车于2018年9月开始销售。

诉讼中,对比发现被诉车型底盘零部件图纸、数模与权利人主张的12套图纸、数模存在大量完全相同的技术信息,其中包括权利人特有的技术信息;其从公司成立到实现量产的时间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周期。权利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亿元。一审认定侵害其中5套图纸技术秘密,酌定赔偿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侵害12套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判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把“员工跳槽”当成侵权本身,而是把人员流动视为获取技术秘密的渠道和机会。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实际使用了部分完全相同、特有技术信息,以及明显短于独立研发合理时间的事实,法院认为可以减轻权利人对全部技术秘密被侵害的进一步证明负担,推定被诉方实际获取、使用了案涉全部技术秘密。

这个推定并不是终局结论。被诉方仍可通过独立研发、合法取得、技术来源等相反证据推翻。但本案中,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完成反驳。

生效裁判归纳的规则是: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同时,实际使用技术秘密既可能是直接使用,也可能是在技术秘密基础上修改、改进、调整、优化后使用,两种方式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对部分技术所作的修改、改进,不影响相关技术整体实质性相同的判断。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果能够同时证明:

  1. 被诉方具有接触秘密的现实渠道或机会,例如招揽权利人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
  2. 已经发现其使用的信息与秘密实质相同,尤其包含权利人特有信息;
  3. 产品研发、量产速度明显短于正常独立研发周期,即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
  4. 被诉方不能提出足以解释技术来源的相反证据;

法院可以在个案中对侵权事实作推定,而不要求权利人把每一个秘密点的实际取得过程逐一还原。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技术秘密的方式,既可能是直接使用,也可能是在此基础上修改、改进、调整、优化后使用;对部分技术所作的修改、改进,不影响相关技术整体实质性相同的判断。

笔者观点

这个案例最容易被误读成“挖走员工+产品相似=商业秘密侵权”。我认为恰恰相反:它说明企业需要把秘密点、人员权限、接触记录和技术版本在纠纷前就做成可验证的证据链。

员工流动只能回答“有没有机会接触”,无法单独回答“到底拿走了什么、用了什么”。真正有证明力的是特有技术信息、研发时间线和合法来源反证之间的组合。

对被诉企业也一样。如果技术确实独立开发,研发日志、评审记录、版本库和第三方来源越完整,越有可能打破推定。

适用要点

  • 人员离职、加盟竞争企业不能单独推出侵权;
  • 推定必须有相同技术信息等更强事实支撑;
  • 现行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9条已明确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 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本身仍要审查非公知性、商业价值和相应保密措施。

异常研发速度需要什么比较基础

比较新企业投产周期与通常独立研发周期时,要说明技术范围、已有条件和外部采购。采购成熟平台或合法引进技术,可能缩短研发时间;时间短本身并不能排除这种解释。特有技术信息一致性、接触机会和来源记录共同决定推定是否有基础。

权利人把每套资料、具体秘密点、形成日期、权限与保密措施连接起来。被诉方则提供真实合同、第三方技术、连续研发及版本记录。不能仅按离职人数或媒体报道作侵权判断,也不宜将全部员工经验视为原企业秘密。

经营与诉讼材料的分工

异常日志用于解释接触和流转,技术比对解释内容,行业研发规律解释时间,合同与记录解释合法来源。不同证据各有作用,一份员工名单不能同时证明所有环节。复杂系统可以利用模块图组织,但不得用图形完整感掩盖尚未证明的信息。

本案裁判时间与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分别记录,2026年为案例发布年份,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以裁判事实为准。当前举证责任依据现行规则核对;历史赔偿依据本案事实、损失证据和裁判时规范说明。企业可在人员引入和项目启动时记录技术来源及隔离措施,发现异常后及时核查。

来源说明

研究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3号。
主要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官方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0461.html
现行法核对:2026-10-06。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