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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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I荷兰公司诉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61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0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0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评析明确对应轮胎成型机三案二审号,三个完整案号分别列出,不把合并书写当一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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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青松华药医药有限公司诉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全文;二审撤销一审(2018)冀01民初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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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技术秘密被他人拿去申请专利时,“专利权归谁”和“是否侵害商业秘密”可以同时成为争点,但两条路径不是同一个请求。权属纠纷重点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或使用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该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商业秘密侵权则继续审查秘密性、商业价值、相应保密措施、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等侵权行为;如请求赔偿,还需进一步组织损害与数额证据。
案例裁判要点|以技术秘密侵权为基础主张专利权属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661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0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03号三案中明确: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为请求基础主张专利权归其所有时,应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其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该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权利人证明专利技术方案与其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且对方在申请日前具有接触该秘密的机会和渠道,一般可以推定对方不正当获取并披露该秘密的事实成立;这仍允许对方以充分证据反驳。三案中,对方所提交资料只有研发结论、欠缺实质过程,未能证明独立研发及创造性贡献,法院据此改判三项专利归秘密权利人。其意义在于分配具体证明责任,而不是免除起诉方对秘密成立、接触及实质相同的前置证明。
案例裁判要点|并非只存在“全部归一方”
(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进一步指出,如果两个以上主体都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且难以区分贡献大小,可以认定相关专利权共同共有。该案中,药品工艺包含一方保密工艺,另一方又对溶析结晶步骤作出创造性贡献,法院据此确认共同共有。因此,“技术秘密被使用”不当然等于整项专利只能全部转归一方;一般协助或投入也不当然构成此处的创造性贡献。
规则|商业秘密侵权仍有独立要件
现行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继续规定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还要求具体审查非公知性、商业价值、相应保密措施和侵权行为。
所以,权属案件中认定技术来源异常,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重要关联事实,但不能自动替代商业秘密全部构成要件和损害证明。
办理方法|什么时候先后、什么时候并行
| 事项 | 应查明的事实 | 对路径的影响 |
|---|---|---|
| 专利状态 | 申请、授权、许可、转让和处分动向 | 请求对象及保全紧迫性不同 |
| 秘密状态 | 哪些信息已公开,何时公开,哪些仍保密 | 区分公开前责任和仍可保护的信息 |
| 侵权状态 | 获取、披露、使用是否持续 | 分别设计停止行为及损害请求 |
| 证据成熟度 | 技术来源、接触、比对和共同贡献证据 | 决定是否并行、先补强何种要件 |
如果对方正在利用专利扩大市场或处分权利,权属和停止侵害的紧迫性可能要求并行推进;如果技术来源尚不清楚,则可能先集中解决核心来源事实。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固定“先权属、后索赔”。
我的理解
这类案件最关键的不是“选一个案由”,而是避免两条线互相打架。专利权属诉讼要说明为什么自己对该专利技术方案享有权利;商业秘密诉讼则要说明哪些信息在被不当披露前仍然属于秘密、对方如何取得和使用。两套证据可以共用技术来源时间线,但必须分别对应各自要件。
办理要点
- 专利公开可能改变相关技术信息此后的秘密状态,但不当然消灭公开前已经发生的不当获取、披露等责任;
- 权属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对另案有重要影响,但不能简单写成“当然证明”商业秘密全部要件;
- 职务发明、合作委托研发、合同约定等还可能形成独立的专利权属基础;
- 是否并案、并行或先后起诉,还受管辖和具体程序状态影响。
双诉证据共用与分别证明
共同时间线包括秘密形成、接触、相关研发、专利申请、公开及实际使用。权属比对重点是秘密与专利技术实质内容的关系;秘密侵权则还需保护条件、获取披露使用及损害。一个比对表可以共享事实,不宜同时宣称自动证明全部要件。
专利公开影响后续秘密状态,应区分公开前行为及公开后尚未披露的内容。客户资料和非公开附件不要为证明案件而放入网站,诉讼材料也需考虑保密。
请求怎样避免重复和矛盾
有共同贡献或合作合同的,权属可能不是全部归一方,应先核查贡献及约定。停止侵害、权利转移、赔偿和许可状态分别说明;相同损害不能因为案由不同自然重复获得。
紧迫时评估限制处分、停止继续披露及相应保全,而不是固定先打一场再打一场。程序可能涉及不同管辖和审理状态,安排须依实际条件。技术来源越清楚,越容易解释两条路径怎样配合;证据不足的部分应继续核查,不宜用强烈措辞代替来源证明。
来源与核验
本文内容已对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61、902、1003号、871号以及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核对。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