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1)川民终字第391号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指导案例55号裁判结果;原网页使用半角括号,案号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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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只有先确定可解释的保护范围,才能进行有意义的侵权比对;明显无法确定的技术术语,不能任由权利人事后扩张解释。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柏万清系专利号200420091540.7、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0年5月28日,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了由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该产品售价490元。柏万清于同年7月19日以该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停止销售、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0)成民初字第597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川民终字第39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只有先确定可解释的保护范围,才能进行有意义的侵权比对;明显无法确定的技术术语,不能任由权利人事后扩张解释。指导案例55号的裁判要点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的,因无法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本案争议术语“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难以确定:说明书既未记载该术语指向绝对磁导率还是相对磁导率,也未记载具体范围及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权利人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术语的含义或范围存在相对统一认识。若把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这起案件首先提醒申请人,权利要求中的词语不是宣传口号,而是未来侵权比对的范围。参数名称、测量条件、材料特性或相对关系若存在多种理解,申请前就应核对本领域通常含义,并在需要时通过说明书作出能够支持的解释。追求字数少或范围大,不宜以牺牲可确定性为代价。

维权前可制作术语核查表。每个关键术语分别列出权利要求文字、说明书出处、图示、公知含义以及被诉产品对应证据。若不同解释导致完全不同的技术范围,应先识别真实争点,而不是直接在起诉状中选择最有利的一种。本人理解某个词语,不等于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按照专利文件确定它的含义。

被诉方可以把范围解释作为先行争议提出,但不能只用一句“写得不好”要求驳回。应说明哪些可能解释相互冲突、为何说明书或公知常识不能解决、该不确定性怎样阻止实际比对。如果术语只是文字不够漂亮,却仍能结合文件合理确定含义,本案方法就不能被扩大为所有表达瑕疵的免责理由。

技术专家宜帮助梳理不同理解对应的技术事实,法律团队则需解释文件应如何阅读。证据包括相关标准、教材、申请文件和审查过程等,但资料的时间与语境也应核对。不能用申请日之后才形成的定义,轻易认定早期术语本来就清楚。

这也涉及无效程序与侵权程序的协调。专利尚未被宣告无效,并不自动保证在个案中能够完成侵权比对;民事法院无法认定侵权,也不等于已替代行政机关作出专利无效决定。企业应分别评估授权稳定性、范围解释和产品对应三个问题,再决定起诉、谈判或申请无效的顺序。

适用要点

以下为根据本案争点整理的术语核查示例:

核查项目 本案问题 不能替代的证明
参数种类 绝对还是相对磁导率未清楚记载 仅称均可防辐射
客观条件 磁场强度等条件未确定 任意选择测试环境所得数值
本领域含义 引文跨度大,未证明统一认识 作者个人对高低的理解

原判援引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确定保护范围,现行对应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清楚性要求与第三款的充分公开要求仍应分别分析。

本案适用于经过解释仍明显无法确定范围的情况。不得据此认定任何缺少参数的机械专利都公开不充分;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清楚和产品侵权属于不同问题。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15-11-19 发布的指导案例第55号。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