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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精装房装修款纠纷二审:司法评估费纳入费用负担审查,并按胜败比例分担

装修款返还、注销公司相关股东责任,以及二审对资金占用损失起算日和评估费负担的处理

案件背景

原告在重庆购入一套公寓,另行支付装修款,并与房屋经纪公司签订《房屋托管合同》:由其按约定标准装修并代为管理出租,前 42 个月租金冲抵装修款,期满后按清单验收退房。

托管期间房屋被用于酒店经营。此后出现消防验收、租金支付等争议;2023 年,相关经纪、装饰公司先后办理注销登记,其中一份清算报告载明净资产与负债均为零,另一家公司办理简易注销。原告于 2024 年 7 月发出解除通知,随后就装修款返还等争议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渝 0112 民初 3604 号。

简要案情

购房及托管安排中,装修款由相关公司收取,A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屋托管合同》并负责装修、代管出租,房屋交付后由关联酒店实际使用。

托管期间发生消防验收、租金支付及装修结算争议;相关公司注销后,合同履行及责任承担成为诉讼争点。原告未接受一份拟议的解除安排,并就合同责任及相关股东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作出(2025)渝01民终7179号民事判决,涉及装修款返还、资金占用损失、原股东未缴出资责任及评估费分担。以下金额和日期分别对应判决理由与判项,不把关联案件的结论相互替代。

核心争点一:公司注销后,装修款找谁要

一审认定:经纪公司收取的装修款应当包含《装修附属设备清单》《装饰装修附件明细清单》项下的装修及家具费用;公司未按约验收结算,经司法评估房屋现存装修及家具价值远低于已付装修款,构成违约。判决:倪某返还已付装修款与现存价值的差额及资金占用损失;熊某(以象征性对价受让认缴出资的原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二审核定:已付装修款为 100,000 元,现存装修、家具家电评估价值为 33,663.07 元,应返还差额为 66,336.93 元。原告另主张把前 42 个月租金 88,000 元计入已付装修款,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租金冲抵安排不能当然证明另行支付了同额装修款。

判决理由认定,2024 年 7 月 31 日的通知指定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1 日解除;判项则支持资金占用损失从 2024 年 8 月 2 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这是相邻的两个日期,不能把利息起算日写成合同解除日。二审对一审按判决生效日起算损失的处理作了调整。

核心争点二:注销公司的清算责任与未缴出资责任

案涉相关公司采用了不同注销方式。责任判断需分别核对清算程序、债权人通知、注销承诺、未缴出资及法院认定,不能仅以“公司已注销”推定相关股东当然承担全部债务。

1. A公司(清算注销):清算报告“负债为零”不实

该公司于 2023 年成立清算组并完成注销,清算报告载明净资产与负债均为零;原告据此提出清算及债权人通知方面的主张。提出这类主张时,应核实清算组成员、已知债权、通知及损失,不能只凭关联公司收款或某人具有股东身份,就把全部合同债务转移给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了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公告并造成债权人损失时的责任。本案具体责任范围以生效裁判认定为准;清算组成员责任按该条规定的通知、公告义务与损害因果关系认定。

2. 熊某: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

二审查明,熊某于 2021 年 1 月转让认缴出资 50 万元的股权,其中实缴 5 万元、未缴 45 万元,转让对价为 0.01 万元。法院结合转让、减资及注销等具体事实,认定其应在 45 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未支持将这一责任改为连带责任的请求。“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能混写。

判决还没有因其他公司曾参与收款或存在关联关系,就认定这些公司均为《房屋托管合同》相对方,亦未据此支持追究其股东责任的全部请求。查清资金流向用于提出和检验主张,不能代替合同主体与责任要件的证明。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时间适用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该款仅适用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更早的转让应依原公司法等规定处理。本案转让发生于 2021 年,不能直接套用该款。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核心争点三:鉴定评估费是不是“诉讼费用”(本案最有价值的规则点)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房屋装饰装修及家具价值进行司法评估,法院依法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出具《司法评估意见书》,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一审判决只写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倪某、熊某负担”,对评估费未作处理。

本案争议之一是评估费应如何负担。对此处置仅概括本案二审判决,不据单一案件推论各地裁判做法一致或不同。

二审明确指出,一审遗漏处理的司法鉴定评估费 4,000 元应按胜败比例分担,并纠正为原告负担 380 元,倪某、熊某负担 3,620 元。这一比例是本案的具体处理结果,不是所有装修或鉴定案件的统一分担公式。

对费用问题,应区分“由谁先向鉴定机构支付”与“最终由谁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涉及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支付鉴定、评估等费用,不能据此省略最终负担的审查;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则涉及诉讼费用的最终分配和二审改判后的相应调整。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还应结合具体争议、费用用途和必要性说明分配理由,不能只用总诉请金额机械套出任何案件都适用的固定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中,亦区分鉴定费的直接支付与最终负担,并将该案鉴定费用纳入诉讼费用负担审查。该案是专利侵权程序,与本案装修合同事实不同;可参考其费用分析方法,不能把专利无效后的费用结论直接移用于本案。本案的实际分担仍以(2025)渝01民终7179号判决为准。

结果

二审维持一审关于熊某补充责任的判项,撤销一审第一、第三项,改判倪某返还 66,336.93 元并支付自 2024 年 8 月 2 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另对评估费作出上述分配。二审案件受理费 1,558.42 元,由原告负担 310 元,倪某、熊某负担 1,248.42 元。

本案与同一房屋的托管租金纠纷有关联。两份判决分别记载:本案二审理由为2024年8月1日,租金案判项为2025年3月4日;各案判项及执行内容按对应裁判文书列示。

工商内档:确定起诉对象的直接依据

本案诉前调取了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内档,包括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转让协议、清算组成员信息、清算报告及简易注销承诺等材料。这些材料用于识别诉讼主体和提出责任主张;是否足以支持具体请求,仍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审查。

经验总结

  1. 把不同款项及其依据分开记录:装修款、托管租金、评估费涉及不同合同和证明事项,合同文本、付款凭证与清单应相互核对。
  2. 单独提出评估费处理请求:本案二审对评估费作出处理;请求是否支持及如何分担,应以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和主文为准。
  3. 注销后的股东责任:按清算方式、是否通知已知债权人、注销承诺、未缴出资及损害因果关系逐项审查。本案结论以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限。
  4. 逐项核对二审主文:二审改判可能同时涉及多项内容,收到判决后应逐项核对主文中的金额、起算时间等表述,避免在后续执行阶段产生理解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