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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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3)沪0113民初23152号;(2023)沪02民终11028号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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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平台使用公开价格,应同时管理合法来源、合同范围和指数解释。
问题与适用场景
合作结束后仍发布企业相关价格,常同时引发合同、数据权益和商誉争议。三者的要件不同,不能只以“曾经合作”推定所有数据都归某一方独占,也不能仅以公开为由忽略具体限制。
规则与分析
指导案例264提示先区分原始报价、渠道信息和加工指数。主张合作数据被滥用,应说明具体字段及约定;指控指数失真,则要对应日期、品种、采样及呈现,避免把综合市场计算误认为企业报价。平台说明也应让普通读者能够辨认指数与实际成交价。
该案二审案号为(2023)沪02民终11028号,一审为(2023)沪0113民初23152号。法院分别审查钢企的公开出厂价、下游代理价和平台加工指数:出厂价已向无资格审核的数百人微信群发布,未限制对外传播,特定事实下不构成其所称商业秘密;钢企又未证明直接参与下游代理价的产生、发布,不能当然限制他人采集该价格。平台独立合法采集后投入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具有相应经营利益。
双方合作协议在本案中是钢企购买平台服务,并非平台采集出厂价的授权来源,不能以合作终止即推导此后合法公开采集一律无权。法院还审查了数据质量指控,因未获充分证明而未支持请求。这里的不支持是具体主张证据不足及采集合理性的结论,不是为所有价格指数准确性作担保;有保密限制的群聊、非公开成本数据或绕过权限的采集应另行分析。
笔者建议:证据与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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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每批信息建立来源台账,区分公开渠道与合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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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条款写明存量、更新和衍生产品的使用范围,核对限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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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数保存采样和算法版本,设置异常更正及异议处理入口。
延伸辨析
一个钢材指数汇总多家报价,和显示某企业承诺以该指数成交,并不是同一种产品表达。出现争议时可优先更正标注、公布采样范围,再分别处理真实的合同或侵权请求。技术加工投入也不意味着取得公开事实的无限排他权。
进一步讨论
指数更正宜保留时间及更正原因,避免覆盖后失去复核依据。数据产品合同还应讨论更新频率、缺样和异常值处置。经营者若对外宣传准确性,应说明该准确性对应统计方法还是特定成交价,不宜把估算算法包装成每家企业均认可的市场权威报价。
案例要点与来源
公开数据的采集与使用应遵循平台认证、数据授权及竞争秩序要求。本文以特定价格指数案件为分析样本;不同数据产品依据数据来源、许可条件和竞争影响分别评估。
补充实务分析
数据产品审查可以建立三个版本的对照:公开信息原始页、合作期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平台加工后的指数与预测。每项主张应说明究竟保护哪一层信息,以及被诉行为是否实际使用该层内容。价格指数存在误差时,应先核对采样范围和计算方法,再判断是否达到法律上应承担责任的程度。对合作终止后的使用安排,应把缓存、历史报告和新增采集分别约定,避免仅用停止合作四个字推导全部数据必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