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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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4)沪0114民初1326号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四案,双方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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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替换脸部并不当然产生独立新作品;原视频的镜头、编排和表演等表达仍被利用时,授权问题仍需审查。
事实与裁判结果
陈某通过实名认证账号发布了13段自行拍摄的古装女子短视频,每段约10秒。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某颜”小程序展示了对应的13段视频,除人物面部五官外,场景、镜头、人物造型和动作基本一致。用户可以通过观看广告或购买会员,将素材中的人脸替换为自己的脸并保存。争议因此同时涉及原视频、服务方提供素材以及用户使用三个环节,不能只描述成用户自行上传作品后的技术处理。
陈某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8万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2024)沪0114民初1326号案中认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中,被告删除相关视频、履行算法备案手续并作出规范经营承诺,原告撤回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请求。法院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7500元;双方未上诉。最高法发布的案例4。
法院认为
原视频在内容编排、景别和角度选择方面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时间短并不当然排除作品资格。换脸只作局部替换,保留了主要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以换脸为卖点,提供平台、素材和技术,使用户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原视频并从中获利,因此不能用技术中立抗辩,也不构成独创性改编或合理使用。
删除素材和算法备案是本案整改及请求变化的背景,不等于补办著作权许可,更不表示备案完成即可使用任何他人素材。7500元是法院结合个案作出的判赔,并非AI换脸业务的统一收费或责任上限。
审判规则总结
- 把底层视频、换脸操作和结果传播分别识别。
- 观察使用者是否保留原镜头、编排等受保护表达。
- 产品提供素材与单纯工具服务的事实及注意义务不同。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AI视频产品将素材授权纳入上线流程,明确是否包含复制、改编及网络传播,而不只确认下载来源。用户点击同意条款,也不能补足产品方自己预置素材的授权。
内容团队需要检查音乐、演员及服饰图案等是否另有权利,避免只解决拍摄者授权就宣称素材完全清洁。创作者取证应展示原视频和产品中的对应片段,保留使用入口、收费方式及传播范围。对于结果确实进行了较大创造性修改的情况,应分析具体新增表达;本案不支持将任何AI处理结果一律视为原作品的复制。
对于短视频素材包,应区分上传者承诺、产品方选入素材、收费推广和用户输出四个环节。不同主体的行为可能需要不同证据,不能将用户上传一项事实作为全部平台行为的说明。产品主动审核、编排或推荐的记录应当保存。
授权还要检查演员、音乐与底层影像是否由同一人处分。拍摄者拥有视频版权,不等于可以替他人许可肖像或配乐。原告选择了著作权请求,也不意味着所有其他权利问题已在本案获得裁判。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处理原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须另行评价。2026年人工智能纠纷司法意见第12项要求结合服务类型、参与程度、获利方式、技术特点及处理记录等判断著作权责任,可供分析新案,不能写成2024年原判已经适用的依据。最高法法发〔2026〕10号是司法规范性文件。公开简介未列完整裁判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