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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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4)沪0114民初1326号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四案,双方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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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AI换脸并不自动清除底层视频的著作权。笔者建议产品方把原视频、人物权益和结果传播分成三个审查对象,按具体权利取得许可;只取得其中一项许可,无法当然覆盖其他项。
原视频保护的是什么
最高法2024年度典型案例中的换脸短视频争议,关注原片的独创镜头、编排等表达。即使脸部被替换,其他表达仍可能被完整使用。这个结论说明应检查实际保留内容,不能依据“使用了AI”直接判断有无侵权。
该案为(2024)沪0114民初1326号,涉及13段各约10秒的古装视频。产品用户通过观看广告或购买会员,将预置视频人脸替换后保存;场景、镜头、造型和动作基本保留。法院认定原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安排,所涉使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既不属于独创性改编,也不构成合理使用,技术中立抗辩不能成立,最终判赔损失及合理开支共7500元,双方均未上诉。这里的判断建立在具体保留表达及提供素材、工具、商业化服务的行为上,不能扩张成所有局部合成行为一律侵权。
视频短并不等于没有创作性,也不能单以画面漂亮认定属于作品。拍摄角度、动作、剪辑和节奏等具体选择需要结合素材判断。若主张侵权,原始拍摄及剪辑文件比仅有平台上传截图更有帮助。
笔者观点:产品流程应落实许可
预置素材的产品应记录授权主体、期限、地区、使用方式以及能否向用户开放编辑、下载和传播。用户勾选上传承诺,不会补足产品方自行选择素材的权利缺口。采购许可时还应明确是否能用于付费功能或商业宣传。
工具平台是否主动选择、编辑、推广素材,是判断事实的重要变量。产品页面、素材入口、收费记录和下架处理过程,都可能进入证据链。不要把算法备案或技术中立声明当成版权授权证明。
创作者与平台各自怎样准备
创作者可以保留原片、源文件和发布历史,并对照产品素材记录对应镜头。平台可以维护素材来源台账与投诉处理记录,及时区分有争议素材和合法授权素材。对结果中的新增表达,应具体分析,不把任何处理都视为原创,也不把全部AI结果都视为侵权。
笔者建议:应用与核验
实际授权审核可以选一个模板测试:谁拍摄原片、谁提供音乐、画面中是谁、产品允许用户做什么、输出在哪里传播。对每一项回答都保存可验证文件,未明确的范围及时补约,而不是默认为上传者可以处分全部权益。
产品还应将授权期限和下架节点对应。许可到期时只关闭素材入口,可能仍留下可下载的旧模板或营销页面,需要依合同范围处理。对于客户委托的定制视频,双方应约定来源、审核和争议协助责任,发生权利争议后,双方应提供授权文件、审核记录和责任处理方案。
核对来源与适用时点
著作权与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分别适用。所列案例围绕著作权问题展开;肖像许可情况根据授权文件、许可主体与使用方式分析。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判断结合独创性、创作控制与具体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