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蒋某某与某社区第一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渝0111民初5251号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证政务号转载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材料;案号与136.82亩、198.97亩及分配方案事实对应。原资料正文记2020年12月22日,关联索引记2021年1月1日,条目并列注明两处来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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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集体收益分配决议即使经过表决,也不能侵害依法享有权益的成员。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该地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某社区第一居民组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用途为工业用地,入市价格12.07万元/亩,航拍测绘面积136.82亩。2020年8月,居民组就入市收益中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流转补偿费(6.6万元/亩)制定分配方案,按各户现场实测承包地面积分配,全体承包农户实测面积共198.97亩,拟分配1313.2万元。蒋某某及其父母均系该居民组成员但无承包地,认为方案侵害其权益,诉请撤销。法院查明此次入市该两项费用实际为903.01万元,按方案分配将占用属于全体成员共有的其他入市收益,减少无承包地或承包地较少成员可分得的收益,判决撤销该方案。

本案一审案号为(2020)渝0111民初5251号,审理法院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武清法院官方政务号转引的案例库材料明确列出该案号,正文与关联索引分别记载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2日、2021年1月1日,条目按来源分别标明。案号来源。

审判规则总结

  1. 集体收益分配决议即使经过表决,也不能侵害依法享有权益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虽享有自行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但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2. 判断分配资格应结合成员身份、历史形成及相关规则,不能仅凭临时设定的不合理条件排除。本案分配方案以超过实际入市收益基数的承包地面积为分配依据,占用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土地开发成本费、集体收益部分等入市收益,直接减少了无承包地或者承包地较少成员可分配的收益。

  3. 请求撤销分配方案与请求支付具体份额,应分别说明对象、依据及对自己权益的影响。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集体自治给予成员讨论公共收益的空间,并不意味着多数人能够任意剥夺少数人的合法资格。纠纷中需要区分身份认定、方案内容以及执行三个环节,确定真正造成损害的是哪一步。只争论别人拿了多少,可能无法证明自己的权利基础;只提供成员证而不指出排除条款,又可能无法准确说明方案中的违法之处。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相应救济应依具体时点的法律判断。不同性质的补偿与经营收益不能互换,本案不支持仅凭居住或者户籍单一事实当然取得所有分配资格。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保存集体成员资料、历次分配情况、会议通知、决议和实际付款清册,比较自己与同类成员是否受到不同对待。要求对方说明新增条件的形成依据及适用对象。发现款项即将分配时,应及时评估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必要性,并把请求范围限定为涉及自身权益的部分或依法可撤销的决议。

方案的问题在于资金池被挪用,而非单纯要求“有地者与无地者平均分”。实际入市两项补偿按136.82亩计算约903.01万元,拟按198.97亩分配1313.2万元,多出约410.19万元须从全体成员共有收益中填补。比较面积、补偿项目与资金来源,才能说明没有承包地的蒋某某为何受到直接损害。仅说自己分得少,不能代替这种权利受损机制。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撤销方案解决的是原分配决定的效力,没有替全体成员制定新方案,也不自动确定蒋某某个人应领取多少。应将撤销请求与具体给付请求区分,并核查后续是否重新决议、已分款是否需要返还。原案适用当时物权法,当前可对应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及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该条还保护依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关系,不能把内部撤销扩为所有外部交易当然失效。对适用该法的撤销请求,还应核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现行法提示不直接倒用于2020年原案,仍须先核对时间效力。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文本。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4-01-23 发布的《涉农民事典型案例》第4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