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村集体直接向本集体以外主体发包土地,与农户依法流转已有土地经营权不是同一交易。先识别权利和发包方式,再核对法律要求的成员同意、批准及签约权限,不能只看公章。
先问谁的土地、以何种方式交给谁
合同题名为“流转”并不能决定法律性质。原来未由农户承包、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对外发包,和已有承包农户将经营权出租,涉及不同的决定主体和程序。签约方应当要求说明土地的权利来源、原承包状态和受让人的成员身份,并把这些说明与登记、承包及会议材料核对。村干部能够协调交地,不等于可以省略集体决定程序。
最高法某村委会与于某某案中,村干部将50亩集体土地交外村人员经营,未经法定民主议定,也未报政府批准;承包费用交给干部个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返还土地,并按实际剩余年限处理费用返还。对新纠纷,干部更换并不是合同失效原因;真正需要检验的是原交易是否符合强制性程序和权限要求。
民主程序不是补一份会议记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外发包应事先取得法定比例的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还需审查外部承包人的资信、经营能力。核查不能止于记录有无签字:参与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讨论的是否为该宗土地、面积期限价格是否与最后签约一致,均影响证明力。事后才制作的材料,需要查明真实形成时间及其法律作用,不能自动视为事前程序已经完成。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交易环节 | 应核问题 | 易混淆事项 |
|---|---|---|
| 权利来源 | 集体直接发包还是农户流转 | 不能仅以合同名称判断 |
| 成员决定 | 参与资格、同意比例、议题范围 | 公章不等于民主同意 |
| 批准及交付 | 有权机关、批准范围、地块一致性 | 收款不等于审批合法 |
无效之后仍有具体的清算问题
返还土地不意味着对方可以无偿保留全部预付费用,也不意味着有效合同中的提前收地赔偿条款继续当然适用。应分别核对已经使用期间、未到期租金、作物收获、经允许的设施及恢复责任。主张投入损失还要证明实际金额、受益和双方过错;不能将全部预期经营利润直接按剩余年限计算为应赔金额。
规则要点与公开依据
集体对外发包与农户之间的经营权出租适用不同规则。处理集体对外发包可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历史行为按发生时的制度分析。案例见最高法涉农典型案例第二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