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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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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青苗补偿应对应实际种植投入和损失,不能与土地补偿或者集体收益简单混同。
案例事实与处理结果
2001年6月,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村集体机动地100亩种植材林和经营农副产品,期限三十年。承包后周某某投入资金打井办电、建设房屋,种植树木和大田作物,并按时交纳承包费。2017年因当地规划建设需要,其承包土地需植树造林,2018年初划入苗景兼用林建设区域,当地政府予以补偿,含土地收益金和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收到款项后未向周某某给付青苗补偿费,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给付土地收益金及青苗补偿费共计53.46万元。法院认定承包协议合法有效,15万元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投入者周某某所有;因周某某并非原始承包户,无权获得土地收益金,判决村民委员会返还该15万元。
审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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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应对应实际种植投入和损失,不能与土地补偿或者集体收益简单混同。农村土地被征用产生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既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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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流转和种植事实分别影响补偿对象,付款由村集体经手不当然使款项成为集体所有。本案中周某某一直按约交纳承包费并实际种植经营,经手收款的村民委员会不能因款项由其收取而取得该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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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分配时应核对补偿项目、核定范围及投入主体,避免多方对同一青苗重复索赔。依本案适用的政策,案涉土地收益金归原承包户所有;本案中周某某并非原始承包户,其相应部分的请求未获支持。
笔者分析:结论为什么依赖这些事实
一块土地在征收时可以同时存在集体土地利益、农户承包利益和实际经营者的作物投入。征收方集中付款只是支付方式,并未抹去这些层次。青苗损失有直接的生产成本和时间投入,分配不能只按是否持有承包证作形式判断。承包人与租种人有补偿分配约定时,还应审查约定范围是否确实包括该笔青苗补偿。
这里需要区分原案已经确认的事实与新纠纷中仍需证明的条件。本案的青苗分配规则不能直接决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归属,其他项目仍需按不同规范及当事人关系判断。
实务处理与证据组织
核对征收补偿清册中青苗项目、面积、单价和实际拨付金额。用种苗购买、施肥、灌溉、劳务记录和征收前影像证明投入,再将证据与地块对应。要求村集体提供账目时明确是何项目款项及收支时间;诉请应指向可识别金额,而不是笼统要求“全部征地款”。
周某某主张53.46万元,法院仅支持其中15万元青苗补偿,这一差额不能简单解释为证据不足。原案按政策将土地收益金归原承包户,而周某某具有合同经营和实际种植利益,却不是原始承包户;两项给付基础不同。村委会集中收款后仍需按项目分配,不能以收款账户属于集体为由拒绝给付实际投入人的青苗损失。
请求设计与履行风险
请求应先取得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土地收益金的明细,确认15万元是否确为对应作物的核定额,并扣除已经实际支付部分。打井、办电、房屋建设在事实中出现,不等于法院已经逐项判给补偿,主张设施价值须另列依据和金额。其他地区的土地补偿、安置及集体分配政策可能不同,不能由本案关于土地收益金的处理,推导所有长期租种人当然分享全部征收收益。
案例来源与审判规则
事实与裁判要点据所列官方公开材料整理;审判规则总结和证据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及现行规范提炼。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4-01-23 发布的《涉农民事典型案例》第3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