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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42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事裁定;指导性案例223号,本号是程序裁定,不是侵权责任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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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本案处理管辖争议,不能把法院指定审理法院写成已经认定图片侵权成立。
事实与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龙以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诉。被告马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应移送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特殊性,不能机械把权利人住所地作为有管辖权的连接点。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后,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故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应结合专门司法解释及具体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审查:此类案件适用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专门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不属于上述连接点,且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时,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审判规则总结
- 区分管辖裁定与实体判决的证明对象。本案只解决由哪个法院审理,未对权属、侵权成立及赔偿作出实体认定。
- 用被告住所、侵权实施及专门管辖规则建立连接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门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 不把原告能访问网页的地点均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只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才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批量图片诉讼最容易在起诉初期忽略管辖和授权链。笔者建议先核对案件类型、被告信息和法院集中管辖要求,再组织网页取证。仅展示某地电脑可以打开网页,并不能当然证明该地适合审理。
如同时主张复制权、传播权和合同违约,应说明各项请求的行为基础,不能通过增加一个请求人为制造连接点。管辖争议期间仍应保存原创文件和侵权页面,避免在程序问题解决之后发现实体证据已失。选择法院不能替代权属审查;一份管辖裁定也不能作为对他人侵权的官方背书。
为了便于法院核对,起诉材料可以单列“管辖连接点说明”,对应被告住所、经营主体和侵权行为。网站备案、实际运营与域名登记主体不同的,需要解释各项资料分别证明什么;不能看见一个地址就据此认定实际经营地。
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与实体诉讼的管辖也需依各自规则处理。跨地取证的成本可以在方案中预估,但便利并不是创造管辖连接点的法律理由。正式提交前核对最新规则更为稳妥。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原案于2022年指定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属于历史程序结果。法释〔2025〕14号《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一般网络著作权纠纷已调出互联网法院当然集中管辖范围,须按知识产权案件地域及集中管辖规定确定具体受诉法院;经批准另有指定的,依其规定。原先受理案件依新规定第四条由原法院继续审理。因此,指导案例关于传播权地域连接点的规则,不等于当前同类新案仍应交北京互联网法院。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23号指导案例(2023年12月15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