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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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指导性案例224号,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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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图片上的商标水印与作者署名不是同一事实;获得图库授权还须证明授权者拥有相应权利。
事实与裁判结果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其“getty Images”品牌图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主张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张该品牌图片,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提交了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涉案图片带有“getty Images®”水印,水印旁另有摄影师署名。某庐蜂业公司就权属问题通过电子邮件询问G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涉案图片由摄影师投稿、摄影师保留图片的著作权。一审判决赔偿8000元,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水印中带有注册商标标记,并不当然构成作者署名。涉案图片除“getty 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仅凭该水印不能认定图片著作权属于授权方。授权文件可以证明许可关系,却不能自行填补授权者本身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空缺: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授权事实,网站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时不能确定著作权归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未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判规则总结
- 分别证明作品、原始权利人及逐级授权范围。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不能替代授权方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属有争议时,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继续举证,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判断水印的真实含义,不把品牌标识直接等同于作者署名。水印带有商标注册标记并另有摄影师署名的,应结合邮件答复等材料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水印认定权属。
- 对转载、许可和维权权限核对地域、时间及权利种类。被授权人依约可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仍须证明授权链条各个环节的权利基础。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企业建立图片采购台账,保留图片编号、许可条款、订单及使用页面,而不是只截图付费记录。收到索赔时,要求对方说明原始作者和完整授权链,可以使争议更快落到实质。
对图库经营者,权属证据应与单张图片对应,不能只提交一份概括性合作协议。权利人本人署名与平台后来叠加的水印,其意义不同,应保留原始文件及上传历史。即使原告举证不足,也不意味着使用者已经取得合法授权;后续仍可能由真正权利人提出请求。证据缺口不能被解释成涉案作品没有版权。
当授权链包含境外主体时,还要审查名称译写、签署权限和合同有效期间。相同企业缩写可能对应不同主体,平台品牌也可能由多家公司运营。每一层应说明可以许可哪些权利、是否可以再授权及是否允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反证也可以指出图片更早由另一作者发布、涉案标识后来叠加等具体线索,但应提交时间和原始来源。简单说“这张图网上很多”既不能证明公共领域,也难以击破完整权属证据。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2026年9月1日起,新修订著作权民事司法解释将旧第七条调整为第六条,并删除原第二款署名推定表述。著作权法本身的署名规则需另行适用,不能继续照抄旧解释条号及文本。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24号指导案例(2023年12月15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