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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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某科技(苏州)公司诉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全文;以公开全文隐名识别OfficeTen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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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是否违反开源许可与是否享有独创代码版权是不同问题;不能仅以对方未开源就取得复制其私有代码的合法基础。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研发完成名称为“OfficeTen”的网关产品系统软件,并于2014年6月5日取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该公司主张浙江亿某公司、苏州启某公司等以非法手段获取并复制其源代码,修改后将烧录有高度近似软件的网关产品公开销售;被诉方辩称涉案源代码属于遵循OpenWRT系统软件开源协议开发的开源代码,网某公司无法取得著作权。法院查明,涉案软件系以OpenWRT系统软件为基础二次开发形成的衍生软件,分为底层系统软件与上层功能软件;被诉软件系苏州启某公司员工利用曾在网某公司任职的便利,登录服务器下载源代码并少量修改形成,鉴定意见认定二者源代码实质性相似。一审判决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是否违反开源许可与是否享有独创代码版权是不同问题;不能仅以对方未开源就取得复制其私有代码的合法基础。裁判要旨明确,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裁判意见指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在OpenWRT系统软件权利人并非本案当事人的情形下,基于合同相对性,不宜对涉案软件是否全部或部分受GPLv2协议约束、开发者是否违反协议等问题进行审理;被诉侵权人亦无证据证明开发者已通过开源协议放弃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即便假定开发者因违反开源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该假定瑕疵也不影响其在本案中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但本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不表明开发者将来在潜在的违约或侵权之诉中可免予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开源合规讨论中,一个常见错误是把“对方可能违约”推导为“任何人都能使用其全部代码”。软件可能同时包含开源组件、独立功能和后续开发内容,各自的来源及许可需要分别确定。被诉方应明确自己实际使用了哪个版本、哪部分代码、依据何种授权,不能只提出一般性的GPL争论。
权利人同样应说明独创贡献。可以整理组件清单、许可证、开发记录和版本差异,区分通用开源部分与自己主张的代码。鉴定委托中也宜注明需要排除或单独分析的部分,避免将第三方代码相同直接作为复制自己成果的证据。提交登记证只能说明一定的权利记录,仍需要与具体版本相连接。
涉及许可传导时,程序之间的关系、调用方式、链接或接口、发行安排及许可证版本,可能都是关键变量。法律团队与技术人员应共同制作依赖关系图,而非单凭项目出现“开源”两个字下结论。上游作者没有参加当前诉讼,也可能限制法院在本案中能够完整查明的争议范围。
对企业合规而言,本案不能成为违反开源许可的理由。应在开发、打包和发布前核对义务,保留许可证与源代码提供记录。自己可能承担的上游责任,与制止他人复制独创成果的权利,可以同时存在。合规失误不必然让软件全部进入公有领域,但可能影响其他请求和经营风险。
案件准备应分为四条线:权属与版本、实际复制、所主张许可、上游合规。某条线存在争议,不宜直接覆盖其他线的事实。这样既能防止侵权者利用模糊的开源抗辩,也能让真实按照许可使用代码的企业提出可核实的合法来源。
适用要点
本案不裁定所有GPL传导问题,也不意味着闭源分发永远合法。开发者与上游权利人的合同或侵权责任,以及赔偿中的其他因素,仍可另行审查。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4-12-13 发布的裁判要旨《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基础的认定》。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