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深圳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黄某龙、陈某婷、叶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对应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3-2-158-003。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登记证应与实际主张版本及独创部分对应,不能代替完整来源和侵权证明。
先明确是哪一版软件
企业连续发布软件时,登记名称、客户交付版本和争议代码可能并不一致。维权前应建立版本表,分别列登记材料对应代码、争议时期对外发布包、被诉版本及其核心模块变化,并用提交记录、交付凭证与文件哈希连接。2026年修订的著作权民事司法解释第六条将登记证书与底稿、原件、取得权利合同等并列作为证据,并未使证书成为不可反驳的终局权属结论。仅有同名产品证书,无法自动覆盖以后由外包方或其他主体新增的代码。
知识整理与案例的结合
(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案的案例库材料,列明权利软件登记于2018年12月11日,登记证记载开发完成日为同年10月15日,相关人员于2019年5、6月离职。法院没有把登记证当作全部侵权证明,而是进一步依鉴定及接触事实审查9个代码文件。登记记载的日期、劳动关系时间、目标代码来源各回答不同问题:登记能作为权属证据,但不能自动证明被诉版本复制了哪些文件,也不能抹去对开源或有限表达抗辩的审查。
需要保存的三类资料
开发资料包括项目任务、作者贡献、提交历史、评审和测试;来源资料包括开源许可证、采购、外包与合作合同;发布资料包括安装包、版本标签、交付记录和说明文档。这些文件回答不同问题,不宜全部放进一个“软件资料”文件夹而没有索引。涉及委托开发,还应明确是否移交源码及版权。
企业可以在每个重要发布节点冻结归档副本,记录文件哈希与负责人,保证后来能够核对原版本。发生争议后再从持续更新的仓库导出最新版,容易与侵权发生时间脱节。备份应保留原始记录,分析人员使用副本,避免为了方便对比而覆盖历史材料。
开源部分应主动区分
组件清单、许可版本及使用范围,有助于说明独创贡献。相同代码来自共同合法来源时,不宜作为复制自己软件的核心证据;自己的独立模块被复制时,也不能因系统含开源组件就放弃保护。来源管理同时服务于上游合规和下游维权。
申请登记可以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部分,但真正使争议可办理的,是从人员、文件、合同到发布包形成连续链条。案件准备宜把权属、保护对象、接触可能性和实际复制分别组织。某项证据存在缺口时应如实标注,再决定补证或调整主张,不能通过增加登记数量替代真实开发资料。
公开来源
案例库选编与正式裁判文书分别列示;代码版本和登记审查细节以官方公开文书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