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3)民申字第1049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共同历史背景和题材不等于侵权;比对应落到具有独创性的具体人物安排、情节和表达。
事实与裁判结果
张晓燕认为《最后的骑兵》剧本、电视剧侵害《高原骑兵连》的著作权,请求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及赔偿80万元。双方作品均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骑兵部队撤编、缩编为历史背景。案中还涉及更早发表的《骑马挎枪走天涯》以及《天苍茫》,法院据此核查相似内容的来源,未将原告作品视为有关骑兵题材的唯一来源。
法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意见指出主要人物设置、关系及线索存在部分相似,但多数相关情节的具体表达不同。一审(2010)济民三初字第84号判决驳回请求,二审(2011)鲁民三终字第194号判决维持。最高法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这里的最高法文书是再审申请审查裁定,不能称为“最高法再审改判”。指导案例81。
法院认为
本案各方对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没有争议,核心在于表达是否实质相似。法院并未停留在“同题材不侵权”的抽象结论,而是分别审查题材主线、人物关系、语言和故事情节。
就主线而言,骑兵撤编的历史背景可以由不同作者利用,被告作品相关线索还有更早小说来源。就人物关系而言,原告指出的部分上下级、军民和感情关系,在本案语境下属于题材所需的有限表达;这不等于所有具体人物塑造都属于公共素材。就语言而言,少量与“牧马人”有关的相似话语被认定为特定语境下的惯常表达。就情节而言,法院结合展开方式、叙事重点、人物性格及结局审查,认为相同或相似部分多为公共素材、缺乏独创性的元素,或者仅是次要、微小的局部,不能认定整体实质相似。
鉴定意见是比对材料,表达是否受保护、是否构成侵权,仍由法院判断。不能只摘出鉴定中“部分相似”四字,就把法律判断改写为侵权成立。
审判规则总结
- 先列出请求保护的表达,不用“整体风格相同”替代。
- 过滤公共题材、历史事实及由主题自然产生的场景。
- 将剩余独创表达进行有上下文的比对,而非只摘取相似词句。
- 区分事实接触与表达使用;本案承认接触仍不侵权,原因在于受保护表达的比对结果,而非接触事实被否定。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影视、网文和短剧团队应保留创作过程,而不是只保留最终成片。笔者建议记录史料来源、人物设定和剧本修改时间;这些材料既可以说明独立创作,也便于识别哪些内容来自公共素材。
制作比对表时,应把相似片段前后的叙事功能写清楚。同一句历史背景介绍与一段独特的剧情转折,其证明价值不同。相似点很多并不自动侵权,少数高度独特的表达也不应仅因占比低而忽略。通过AI提炼或改写他人剧情,仍需检查原作品表达是否被实质保留,工具名称不能代替来源审查。
比对前最好分别列出作者可以自由使用的公共史实与不能随意照搬的独创安排。例如“某次战争发生于某年”属于事实,围绕该事实创造的独特人物冲突、镜头与对白,仍可能包含受保护表达。两者在同一片段中出现时需要解释,而非全部保留或全部排除。
侵权指控还应对应实际发行版本。预告片、送审版和正式成片可能不同,提取相似点时要写明版本、章节或时间码,使法院能够复查。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没有裁判所有历史题材均可自由复制。对新案件还须证明权属、接触及具体使用行为;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分别对应不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