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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宏彬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4)京知行初字第193号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及涉案事实根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官网公布的特许厅委托《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判例、事例集》(2017年3月)第65页、涉案商标5667073号、商评字〔2014〕第71444号裁定及最高法典型案例信息交叉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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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商号可以成为商标确权中的在先权利,但跨领域保护需要影响力、关联性及误认可能等证据。
事实与裁判结果
张某申请注册第5667073号“开滦”商标,指定在美容院、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上使用。开滦集团以损害其在先企业字号权益、存在抢注恶意及未实际使用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集团证据没有证明其在这些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关字号并具有知名度,因而维持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注册损害集团的在先商号权益,撤销商评字〔2014〕第71444号裁定并责令重作。各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案件入选最高法2015年公布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该裁判的直接结果是撤销行政裁定并要求重作,不是法院把争议商标转让给集团。官方案例3。
法院认为
法院以“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为请求权基础,考察“开滦”字号自1912年形成、集团具有较高知名度等事实,并结合经营范围与指定服务的关系、公众混淆可能、申请人知晓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逐项判断。审查不能仅因商品服务分类不同,就停止评价在先字号权益。
历史悠久的集团主张跨类保护时,应说明特定服务上的注册为何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存在投资、许可等联系,以及对原有名称利益造成何种损害。本页补充的一审案号为(2014)京知行初字第193号,见JETRO官网公布的特许厅委托案例报告第65页。报告所载当事人、商标5667073号、商评字〔2014〕第71444号裁定及撤销重作结果与最高法摘要相互对应。本文依据JETRO公布报告及最高法案例摘要梳理案件信息,商评字编号作为行政决定编号单独列示。
审判规则总结
- 证明字号形成在先以及相关市场影响。
- 对跨领域注册具体解释业务联系与公众认知。
- 将商标确权决定与法院案号分开记载。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大型集团在品牌管理中同时保留企业名称权益档案,记录早期使用、业务布局、社会报道及对外交易。注册类别布局与字号影响力分别依据注册档案、实际使用和市场认知材料证明。
发现跨类申请后,应分析其使用场景是否会暗示投资、授权或集团关系。仅有双方地域接近或文字一致,未必足够。与特定历史企业无关的申请人如果具有独立命名原因和真实业务,也需要考察,不宜一概认定恶意。企业可同时评估异议、无效及实际使用侵权,但各程序对象、期限与请求范围不同。
在先名称证据可以同时证明集团名称及核心字号,但要说明请求保护的是哪一部分。文字简短或具有其他通用含义时,更应解释公众为何将其与本企业联系,避免单纯借历史悠久主张无限保护。
行政决定撤销后的后续结果,可能还要经过新的审查。对外说明时应使用“相关决定被撤销并要求重作”等准确表述,而不是宣布法院已判自己取得争议商标。报道与完整裁判之间的缺项,应在正式引用时补查。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案号据JETRO官网公布的特许厅委托案例报告第65页核对;商评字〔2014〕第71444号为行政决定编号。最高法将该案列为典型案例,来源类型及文书编号分别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