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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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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收购商标、企业股权和经营资产可能产生不同后果。笔者建议对老字号交易单独做历史沿革尽调,明确哪些宣传事实有证据,避免把“取得注册商标”扩展成未经证明的百年传承。
同德福案提示的两种风险
指导案例58号分别审查正当使用历史字号和不实历史宣传。企业一方面可能主张他人攀附,另一方面自身沿革宣传也可能受到反诉审查。亲属关系、商标登记和资产买卖不能互相替代。
(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中,法院认可有历史渊源一方规范使用企业全称、未突出字号的具体方式;另一方虽有1998年注册的商标,却未证明自身与史料中的老字号存在联系,将史料历史及“百年老牌”等用于宣传,被判停止虚假宣传并消除影响。该案不涉及一项“所有商标收购都不能取得商誉”的普遍规则,而是说明取得注册权与证明历史事实仍须分别举证。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作出规定。历史裁判所引旧法仍须按版本与行为时间辨别,不能仅看条号相同就认定规范内容始终一致。
历史使用证据可包括经营档案、地方资料、旧包装和连续交易。文献记载某名字曾被使用,并不总能说明现代企业承继了全部历史;某位经营者的后人,也不当然对同字名称取得无限排他权。
笔者观点:宣传事实应随交易一起交付
交易合同可以列明商标清单、企业名称权益、许可、历史资料和对外宣传依据。若交易者仅能转让某个注册权利,应准确描述,不能默认其他权益均已转移。有关“创始于某年”“唯一传人”的材料需要单独核查。
设计包装前,让经营和法律团队逐项检查可验证事实。无法证明的年代、传承关系和官方认定,不宜靠传闻补足。将“源自某地传统工艺”与“本企业自某年连续经营”分开描述,可以减少概念混淆。
争议中的证据组织
以时间线分开各主体使用、登记和交易,注明资料来自谁、证明什么。对历史同名经营者,考察实际影响与规范使用方式,而不是只凭文字一致要求全部停止。若存在商标许可或商业合作,应核对终止后库存、包装及宣传的处理约定,防止旧材料继续制造关系误认。
笔者建议:应用与核验
尽调可设一项“宣传事实核验”,把每句历史描述对应到具体资料。文献中的名称、现代企业与资产转让之间有断点时,应明确断点,避免用一段营销文字掩盖。不确定事实可以采用准确的有限描述,而不补出不存在的连续经营。
收购后的包装、官网和门店由不同团队维护,更新不能只停留在合同。可在交付清单列出需要保留、修改或停止使用的宣传,明确责任人。历史照片也可能另有著作权,获得品牌不当然取得照片许可。
核对来源与适用时点
本文从字号、商标与宣传三个层面分析“老字号”的使用,并结合行政认定文件、权利承继与宣传内容进行判断。具体权利承继还受合同、企业沿革和行为时间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