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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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条案号依据官方指导案例或案例摘要列示,主案审级按公开材料标注;其他审级与关联案件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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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关键词购买与商号混淆不是同一个事实。笔者认为,判断搜索推广应观察词语是否受到保护、广告如何展示以及页面怎样识别经营者,不宜把任何竞品词投放都称为侵权。
证据应覆盖整条路径
指导案例29号涉及具有影响的企业简称。相关公众如何认识简称,以及搜索结果是否使其误认经营主体,是判断重点。完整证据应包括搜索词、广告标识、标题、链接、落地页面和最终服务主体。
(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中,用户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推广位置显示类似原告网上营业厅的文字,点击后实际进入同业被告的网站。法院结合简称长期使用、客户与媒体稳定对应,以及搜索与网页展示,认定其利用初始混淆争夺潜在客户。并非广告末端出现真实主体就当然消除这种混淆。
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现已明确,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商品来源或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应核对该款列明的对象和误认条件,而不是只依据投放后台出现某个词即下结论。
不同地区、设备和时间可能显示不同结果。仅有内部投放后台不能证明公众看到了什么,只有页面截图也可能无法证明由哪个搜索词触发。二者需要结合,有条件时保存可复现的操作过程。
笔者观点:广告审核应关注身份信息
广告经营者可在标题及落地页显著展示真实主体,避免模仿竞品整体风格或暗示分店、合作与授权。放在页脚的主体说明,未必能消除前面已经形成的误认。竞品名称用于客观比较,也应保证事实和语境真实。
权利人应保留简称长期使用证据,说明它与企业形成稳定对应;不能只凭“我们内部这样叫”主张保护。搜索排名下降或广告成本增加,也不直接证明混淆损失,损失需要具体关联材料。
平台与经营者分别处理
向平台提出投诉时,明确受保护标识、争议广告及实际误导,不仅罗列企业名称。经营者收到投诉后,应保存当时页面、调整记录和授权材料。后续纠正可以降低持续影响,却不自动否定过去行为。建议定期复核投放策略,特别是品牌改名、加盟关系变化和跨区域扩张后。
笔者建议:应用与核验
取证人员可记录从搜索到预约、付款的路径,标明页面如何显示服务主体。关键词竞价账户的付款方、页面运营方和实际经营者可能不同,主张共同责任时还需说明各自参与和联系,不能只按链接相连推断。
纠正广告时,应检查标题、链接缓存与客服介绍是否仍造成错误关联。对权利人提出的反馈,保留处理时间和调整内容。这些管理记录有助于说明后续行为,但不能反向消除原来是否混淆的判断。
核对来源与适用时点
本篇研究商号引流;平台投诉程序与实体侵权认定分别分析。公开案例中的历史条号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