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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苏01民初3444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法《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第四案列明南京中院一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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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传统工艺可以包含符合条件的秘密信息;合法接触或获许可不等于有权向第三方披露和转让,需核查约定范围。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2004年,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技术,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经销商,后者自行或委托他人经销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应对项目技术保密,违者按前述约定赔偿。南京汉某公司依约交付技术成果,帝某制药公司2006年据此取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2010年将香菇多糖技术以1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药品生产企业随之变更为案外人,其网站2014年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投产、年产值将过亿元。法院认定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帝某制药公司向案外人转让与涉案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属违反保密约定披露技术秘密,构成侵权,并依照约定判令赔偿2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传统工艺可以包含符合条件的秘密信息;合法接触或获许可不等于有权向第三方披露和转让,需核查约定范围。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判断传统药材工艺能否构成技术秘密,应审查相关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即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否为权利人带来商业收益和竞争优势、权利人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合作合同已就技术保密和赔偿作出约定的,受让方违反约定向案外人披露与之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赔偿数额可以依照双方约定审查确定;秘密成立和侵权行为仍依各自构成要件与证据分别认定,合同约定用于确定保密义务及赔偿责任。判决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利于传统中医药技术应用发展,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传统药材技术不必然全部公开,也不能因历史悠久就全部属于某家企业。保护主张应落到具体选材、加工、处理、参数或组合,说明哪些内容未为公众知悉以及怎样带来商业价值。公开药典、常见经验和独有工艺应分别标记,避免把整个药材类别变成排他对象。
合作合同应说明技术载体、交付方式、用途、生产主体、销售渠道和禁止披露范围。受许可企业可能取得生产资格,但未必取得转让或再许可权限。监管批件、药品生产与民事技术授权有不同功能,不应将能够合法生产推导为能够任意处分技术。
履约记录可以包括文件交付、培训、试产、批件申请及实际产品。权利人应保留版本与保密标识,证明对方接触了什么;使用者则应明确哪些来自合同、哪些来自独立研发或第三方合法来源。之后发生技术变更,应持续记录,不能只在签约时笼统称为一套工艺。
第三方受让技术时,宜审查原合作合同及转让方权限。收到完整资料或支付价款,不自动证明权利链合法。对已知存在许可限制的工艺,应要求提供允许转让或再许可的依据。合同中安排赔偿与追偿有帮助,但不能替代真实来源核查。
本案也说明,赔偿约定与侵权证明需共同准备。条款不自动证明秘密成立,权利人仍应解释保护条件和超范围行为。约定数额的适用也可能涉及请求类型、实际损害和其他因素,应按真实争议审查。对技术合作而言,清晰的范围及交付记录,比仅写一句“双方永久保密”更容易执行。
适用要点
主来源公开一审案号并记载最高法二审维持。传统工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及许可范围,结合技术信息内容、保密措施和合同约定展开分析。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1-06 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第4案。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