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深圳某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黄某龙、陈某婷、叶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对应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3-2-15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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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复制比例低不当然免责;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代码表达,不能因在整个软件中占比小而失去保护。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2017年6月起,黄某龙、陈某婷、叶某先后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6月,三人相继离职。原告主张三人与杭州某科技公司的设立和软件开发有关;法院查明,该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成立,成立时的股东与三人有亲属关系。不能将其简化为三人全部离职以后才由其本人登记设立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张杭州某科技公司网站及供应商管理系统的页面、功能、代码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高度相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双方业务源代码中有9个文件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与深圳某科技公司业务源代码总量之比约为1.085%。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不构成相同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杭州某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合计25万元。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复制比例低不当然免责;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代码表达,不能因在整个软件中占比小而失去保护。计算机软件中任何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保护,复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被诉方既不能证明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代码文件系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或者来源于开源软件等,也不能推翻权利软件相应代码的独创性,且此类单独代码文件通常按其实现的功能命名并在整个软件中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可以认定其属于权利人相对独立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被诉方员工及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亲属曾是权利人离职员工、有接触权利软件可能性的,可以认定其未经许可部分复制了权利软件。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整体软件相似度是技术描述,不是唯一法律标准。系统体量很大时,复制一个独创模块的比例可以很低,但其仍可能独立实现具体功能。诉讼准备应说明被复制文件怎样运行、与其他部分如何关联、表达是否有选择空间,而非只展示一个总百分比。

权利人应将主张定位到具体文件或模块。鉴定材料可同时呈现整体比较和局部比较,解释行数、文件数量或字节数量等不同统计口径。若相同部分来自开源、标准、有限表达或通用写法,应明确排除或单独分析。无法区分自己与第三方内容,容易使相似报告超过真实权利范围。

被诉方认为相同代码不受保护,可以提供公开来源、许可记录、功能限制或独立开发资料。单纯强调其余部分不同,未必回答复制局部独创表达的问题。对于多人跳槽或关联企业开发,接触可能性与代码来源也需具体核对,不能把亲属或人员关系直接当成复制已经成立的结论。

研发管理中,复用代码应有来源标签和许可说明。即使只有几十行,也应确认来自自己项目、开源组件还是前雇主资料。使用者可能凭记忆重写独特实现,或者从不明网页复制片段,来源风险不会因为代码短而自动消失。项目评审可以结合核心功能模块开展检查,避免只关注整个系统的原创比例。

损害赔偿仍需审查使用范围与价值。局部复制成立不意味着当然按整个产品收入赔偿,比例也可能在损害阶段具有不同作用。把侵权行为性质和赔偿贡献区分,既能保护小模块的真实表达,也能防止从少量复制跳到无依据的全部收入请求。

适用要点

本案不保护软件思想、算法或全部常见短代码。独创性、相对独立功能、接触与复制均需证明,赔偿比例也不能从本案代码占比直接推出。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6-01-02 发布的入库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3-2-158-003)。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