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指导性案例219号另列再审审查裁定,未将两种文书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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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一句话看点

技术秘密案件不是“故意侵权就当然五倍赔偿”。惩罚性赔偿要把故意和情节严重分别证明;而“以侵权为业”、长期大规模经营、刑事追责后仍持续、诉讼中拒绝账册等事实,会显著抬高严重程度。

基本事实

权利人长期研发卡波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华某于2004年入职权利人公司,曾担任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2013年11月离职;2012年至2013年间,其以撰写论文为由索取卡波生产工艺的反应釜、干燥机设备图纸,并将相关资料拷贝至外部存储介质,再通过U盘、电子邮件发送给刘某、朱某良、胡某春等人。

相关人员对原版图纸进行修改后委托设计生产线并生产卡波产品,至迟自2014年起向国内外销售,销售范围多达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2018年1月,被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等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仍未停止生产销售;案件审理中,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会计账册和原始凭证,且无证据证明其还生产其他产品。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为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并调整了部分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法院认为

法院先计算侵权获利基础,而不是直接从销售额乘惩罚倍数。由于被侵害的是生产工艺、流程和部分设备技术,而不是产品全部价值,法院进一步考虑技术秘密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程度,将侵权获利基础作了相应调整。

在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法院重点审查了主观恶意和严重程度。行为人明知技术来源有问题,相关责任人已经被刑事追责后仍持续生产;侵权规模大、时间长、销售范围广,并在诉讼中形成举证妨碍。法院据此认定属于长期、恶意、严重的侵权情形。

生效裁判归纳的规则是: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本案中,被诉方持续销售卡波产品,除卡波产品外并无生产其他产品的证据,且其所生产的卡波产品均由同一套设备加工完成;法院以其自认的部分销售额乘以行业毛利率计算可查实的部分侵权获利,并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在产品生产中的作用确定贡献程度后,相应调减赔偿基数。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判断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可以分两步:

第一步,确定赔偿基数。 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不能脱离技术秘密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二步,判断故意和严重程度。 是否以侵权为主营业务、是否长期大规模实施、是否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是否重复侵权、是否举证妨碍,以及侵权规模、时间和获利,都可以成为综合因素。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被诉方拒不提供原始会计凭证、账册、利润表,导致利润率难以查明的,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笔者观点

实务中最危险的做法,是看到对方“明显恶意”就直接主张最高倍数,却没有把基数和倍数拆开。

技术秘密往往只是产品利润形成的一部分。先把技术秘密贡献度、销售利润、侵权期间和证据妨碍讲清,再讨论惩罚倍数,论证会稳定得多。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还说明一个治理问题:发现员工或供应链泄密后,如果仍继续使用来源存疑的技术,后续风险会从一般赔偿迅速升级。

适用要点

  • “以侵权为业”要有主营业务、实际经营和主观明知等事实支撑;
  • 惩罚性赔偿不是法定赔偿的简单倍乘;
  • 本案旧条号已由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重新编号,当前应结合现行第22条理解;
  • 具体倍数仍由法院结合个案严重程度决定。

以本案为线索,怎样分别准备基数与情节

基数表按产品、期间、销量、利润和技术贡献排列,标出法院要求资料、已有公开数据和仍缺失部分。情节表则记录技术取得、明知来源、持续经营、处罚后行为及实际妨碍。两表可以共用时间线,但不能用严重程度代替金额证明。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核查事项 应整理的依据 需要避免的推论
涉案产品、期间与利润 销售、成本、利润口径及技术贡献 全部营业收入都是秘密技术贡献
明知与持续实施 通知送达、处罚裁判和后续经营记录 收到警告就必然适用最高倍数
账册控制与拒绝提交 法院责令提交、实际控制及拒绝理由 对方未主动交账册就按全部诉请计算

公司的主营业务与侵权信息使用范围,需要具体事实支持。只有一个涉案产品,不自然等于以侵权为业;原案的长期经营和持续行为背景不能省略。刑事材料可以帮助证明事实,进入民事程序仍需按对应口径审查。

2026年规则与历史案例怎么一起使用

本案说明故意、严重情节和贡献等分析方法,不能直接作为所有后续案件的计算公式。法释〔2026〕7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解释废止;依新解释第八条、第十二条,法定赔偿额不能作惩罚性赔偿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总额最高为基数的五倍,合理开支在该总额之外另计。不能理解为“五倍惩罚额再加一倍基数”。新解释亦不用于自然重算已经生效的历史裁判。

准备新案时还要核查适用时期、请求时点、责任主体及已执行罚款罚金。上述证据整理属于实务方法,并非原案法院额外设定的程序门槛。案例价值在于分开证明金额与行为,不能以原判高额结果承诺其他案件也获顶格赔偿。

来源说明

研究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9号。
主要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官方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1152.html
现行法核对:2026-10-06。

补充核对资料

补充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8日。文中材料组织与管理方法为本站实务经验总结;适用法律按行为发生时期的规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