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4)最高法民再224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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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登记名称并准备商业经营,也可能进入混淆审查;没有实际收入并非当然免责。

事实与裁判结果

某牛集团在插座等商品上拥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及字号。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五金等,2020至2022年间持续申报企业年报,其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项某还申请了含“某牛王”文字的商标。

一审结合字号声誉、明知及业务关联,判令停止使用含相关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等。二审认为登记不属于商业使用,且没有实际商业使用证据,驳回集团请求。最高法在(2024)最高法民再224号再审中撤销二审、维持一审。最高法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将其作为源头制止仿冒混淆的案例发布。官方案例1。

法院认为

最高法认为,企业名称的使用不限于牌匾、合同、广告或包装,登记注册也是名称使用的开始。本案企业年报和相关商标申请足以证明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因此,即使尚未实际经营,仍不能以“未产生收入”否定名称使用。

裁判建立在在先字号具有一定影响、经营范围相近以及有证据证明商业经营意图等事实之上。“成立了公司”并不自动使所有同名企业侵权;反过来,也不能把有没有开票、有没有收入设为唯一责任门槛。10万元是本案判赔,其他案件仍须分别审查停止名称使用与损害赔偿的条件。

审判规则总结

  1. 查明在先字号影响与被诉名称使用的具体方式。
  2. 将登记、经营范围、商标布局等证据共同评价。
  3. 不以“未营业”一项事实直接排除不正当竞争。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企业发现相似名称时先固定登记档案、年报、域名和品牌申请,再决定采取名称争议程序还是民事诉讼。没有收入时,损失金额与停止使用请求的证明重点并不相同。

新设企业选名不能只做工商核名,还应检索具有影响的品牌字号。能够完成名称登记,不意味着对在先权益已经进行了完整排查。权利人主张攀附,应说明相关行业、识别部分和公众联系,不应把所有含共同字词的企业都列为侵权对象。被诉方的命名过程、业务规划和使用方式也具有解释价值。

筹备期经营活动可以包括招商、招聘、域名和商标布局,但每项证据必须指向被诉主体。关联人员注册相似域名,不自动证明公司实际使用;若主张组织安排,应说明控制或授权关系。

停止名称使用与赔偿的举证重点不同。即便法院要求变更名称,也需另外说明经济损失或合理开支。名称整改方案可以覆盖登记、银行账户、网站和对外合同,防止只修改执照却继续使用原字号宣传。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并未认定一切未营业的同名企业当然侵权。裁判适用的历史规则与现行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应区分;公开摘要未提供完整裁判日期。

公开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