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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某、胡某、乔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30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全文;案由为合同纠纷,涉及技术秘密和解协议履行,不误标为独立侵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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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协议中称信息是技术秘密,不自动替代法定构成审查;后续是否违约,应结合真实秘密与所约定行为判断。
案件事实与法院理由
顾某某、胡某、乔某某原为某乙公司员工,任职期间接触技术图纸并签有保密协议;某甲公司由顾某某、乔某某于2016年出资设立。2017年3月,某乙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起诉并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在相关人员办公电脑中发现被窃取的图纸,四方承认侵权,同年6月9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四方赔礼道歉、停止侵权、销毁相关设备并删除图纸,出具《不侵权承诺函》并各交纳5万元保证金,若再侵害知识产权则支付违约金500万元。2018年,某甲公司将摆料机构相关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某乙公司主张其披露了和解所涉技术秘密。一审法院判令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400万元,并支持顾某某、胡某、乔某某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总结(本站归纳)
协议中称信息是技术秘密,不自动替代法定构成审查;后续是否违约,应结合真实秘密与所约定行为判断。即使当事人曾通过和解协议等方式就技术秘密的构成、归属、侵害及责任达成约定,在后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技术秘密应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要件:承载技术信息的设备虽未对外销售,但能提高生产效率、节约成本并带来竞争优势的,具有商业价值;通过与接触图纸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的,属于相应保密措施;与在先专利存在差异、公众通过查询不能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比对时按当事人主张确定保护范围,已经公开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包含所主张的秘密信息的,可据具体公开内容认定披露;不能把仅提交、尚未公开的申请自动等同于向社会公开,是否已向其他人披露仍须另查。
笔者分析与办理要点
商业秘密和解常要求一方承认权利、支付费用并不再使用,但这些条款必须有明确对象。若协议只写“不得侵害对方任何知识产权”,后续容易争论技术更新、公开状态和行为范围。签署时宜将秘密点、载体、版本和允许继续使用的内容列明,避免把所有既有业务都纳入含糊限制。
再次发生争议时,应核查信息在对应时间是否仍符合保护条件。商业秘密状态依争议发生时的信息公开程度、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判断;保密标注与信息是否已为公众所知分别核验。权利人需说明真实技术、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被诉方可以提出公开来源或其他具体抗辩。
申请专利可能涉及披露,但并非任何相关专利都披露了同一秘密。应逐项比较申请文件与秘密载体,说明哪些信息进入公开文本、哪些只是相近功能或新增方案。技术证据可采用对应表,明确具体位置与差异,不能只比较专利名称和机器外观。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秘密点 | 原载体定位 | 申请公开文本定位 | 需排除的差异 |
|---|---|---|---|
| 特定连接关系 | 图号及版本 | 权利要求、图号与公开日 | 相同功能不等于相同结构 |
| 滚筒位置安排 | 技术图纸位置 | 说明书具体段落 | 在先公开与后续新增内容 |
表格用于定位证据,实际案件仍需填入真实材料。
责任条款也应准确。约定赔偿、违约金和停止措施,各自适用条件可能不同。协议履行后的资料删除、设备调整和后续研发范围,应有实际执行记录。若需要允许部分历史使用,可以说明限定用途和期限,而不是在双方理解不同时强行签一份宽泛保证。
这起案件对技术合作、员工离职和企业间和解都有参考价值。合同自由可以安排义务,但不能让事实核查消失。办理时可先解释协议对象和行为,再审查秘密状态及责任,必要时区分真正秘密保护与其他合同保密信息。这样能够减少用一份旧和解书包办所有未来技术争议的误解。
适用要点
本案不否定全部保密合同,也不意味着公开信息的合同使用约定一律无效。法定秘密保护与其他合同义务,应结合具体条款和请求分别审查。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11月21日发布的裁判要旨《技术秘密相关约定与技术秘密构成要件的审查》,所涉判决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1530号、裁判日期2023年6月5日。公开页面为案例要旨和案情说明,不冒充判决全文。
法院或主管机关公开材料。检索核对日期:2026-10-11。事实依据取自该来源公开内容,实务建议为本站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