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茂名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裁判案号:(2020)粤73行初17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同案一审、二审反垄断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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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垄断合意可通过聊天、会议及实际实施等证据认定。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6年9月至12月,广东省茂名市城区及高州市19家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聚餐、微信群等方式,就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进行交流协商,并在同期各自不同幅度上调价格。2020年6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企业达成并实施固定、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以2016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对3家牵头企业处以2%的罚款,对某混凝土公司等其他16家企业处以1%的罚款。某混凝土公司不服,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入库编号2023-13-3-027-002,案例文本于2024年2月26日调整。

法院认为

电子通信与实际价格行为可相互印证共同协调,反竞争联系的认定不能停留于是否签订纸面合同。反垄断法上的其他协同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没有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决定,但相互沟通、心照不宣地实施协同一致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认定时既要有一致性市场行为,也要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共谋即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还需考虑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排除经营者独立作出相同市场行为的可能;经营者不能合理解释其行为一致性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以协同行为方式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

审判规则总结

  1. 垄断合意可通过聊天、会议及实际实施等证据认定。本案同时存在专门讨论提价的群聊、聚会协商、相互督促和同期实际涨价,部分企业未公开具体报价不妨碍综合认定默契。不能仅凭加入一个行业群或没有发言,就推定参与垄断。

  2. 不能仅凭价格同时变化推定协议,还需审查意思联络及合理解释。成本上涨抗辩需有证据支持,且提价幅度应与成本增加幅度相当。

  3. 行政处罚司法审查应分别核对认定事实、法定依据和程序。处罚应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4. 罚款中的“上一年度”应结合调查与违法行为停止时点判断,不能机械以处罚决定前一年作为唯一基准。通常是启动调查的上一会计年度;调查时违法行为已停止的,通常是停止时的上一会计年度;如果实施后当年即停止,实施当年也可作为基准。本案2016年实施并停止、2017年启动调查,以2016年度销售额计罚,正体现了这一例外。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企业销售人员加入同行交流群,讨论未来涨价、统一折扣或客户划分,可能形成真实法律风险,不能把群聊称为闲谈就忽略其实施。应建立会议范围和内部升级机制;成本上升时保留独立定价的材料,有助于解释市场中的价格平行,而不是事后拼凑同一套成本理由。

保存完整群聊、人员身份、时间和报价实施记录。争议中应核对被截取信息的上下文,并对照各公司实际价格和变动原因。主管机关也需说明共同决定与市场独立响应的区别,不能把所有行业沟通一概等同于垄断。

进一步讨论

微信取证应保留发送者身份及完整交互,不能只拼接涨价关键词。对企业是否实施,需要对照具体报价、客户和日期;只有建议未被执行时,法律分析仍须按达成协议及相关规定处理,不宜把实施事实写成已经发生。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审查的是反垄断行政处罚合法性,不是消费者退款或民事损害赔偿。群聊证据、独立定价解释和罚款基数应分别核实;旧案适用原反垄断法第十三、四十六、四十九条,现行对应条款为第十六、五十六、五十九条,应按行为时间适用。

补充实务分析

企业认为报价是独立形成时,应保存内部成本测算和审批日期,并解释与微信群讨论的先后关系。完整上下文可以区分一般历史成本交流和未来涨价安排。行政与民事评价还需核对实际实施及商品范围,不能只凭一句群聊认定全部经营违法,也不宜把未盖章作为没有合意的唯一理由。

公开来源

来源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 2023-13-3-027-00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网站 2025-11-19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