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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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官方裁判要旨页列明本案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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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统一定价、限制流动与共享服务需分别检查,抽象降本不能证明豁免。
问题与适用场景
行业经营者合作提供后台、联合采购或制定自律标准,可能真实提高效率,也可能伴随控价和分市场。具体合作安排应结合竞争关系、市场效果及反垄断法规定判断其合规性。
规则与分析
驾校联营典型案强调豁免条件证明和关联条款无效。作者建议画出条款的功能关系,识别哪些直接限制竞争、哪些为其执行服务。若主张消费者获益及提高效率,论证消费者获益与效率提升时,提交实际数据、必要性说明及限制程度较小的实施方案。
笔者建议:证据与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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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定价、客户分配、产量、人员及服务收费的所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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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豁免逐项提供可复验数据和法定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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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删除垄断条款后剩余机制能否独立运行,必要时重新设计合作。
延伸辨析
共享体检窗口与统一驾培报价并不相同,但如果统一收费和人员限制实际推动同一垄断安排,就不能仅保留表面合理条款。合同合规应检查真实执行,而不仅更换“联盟”或“服务中心”的名称。
进一步讨论
合作合同中的利润、收费和股本机制如果服务统一报价,应一起检查。企业主张效率应说明由谁受益和如何衡量,避免只统计自身成本下降。整改也要覆盖真实执行,例如是否继续通过群聊统一价格,不能认为删除纸面条款后原竞争风险已经消失。
无效判断与豁免要件的衔接
(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中,十五家驾校除固定价格、限制教练及车辆流动外,还设置股本、统一服务收费等机制。一审保留部分机制,二审认为有关条款与横向垄断紧密相连并服务其实施,最终确认协议、公约全部无效。不是所有共享服务都违法,而是不能把维持同一违法安排的辅助条款单独留作继续执行工具。
现行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效率等豁免须依法举证,其中第一至第五项还要求不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使消费者分享利益。2024年垄断民事解释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紧密关联、不具独立意义或便利垄断实施的其他条款,可一并认定无效。合同整改应说明剩余服务脱离控价等安排后怎样独立提供、自由退出和自主竞争,仅改名称不足以证明改变。
案例要点与来源
不同合作适用的反垄断制度,结合行为时间、实际竞争关系及现行司法解释综合判断。联合经营是否违法,依据具体安排和竞争效果审查。
补充实务分析
拟订行业合作协议时,建议分别写出公共检测、统一培训、联合采购各自需要交换的信息范围,避免把未来报价、客户名单或停产安排混入交流。主张效率收益的一方,应保留实施前后的成本、质量和服务改善数据,并说明消费者是否分享收益、限制措施为何不可替代。成员退出后能否自主经营也需要评估。真正的技术标准制定与约束成员价格并非同一行为;发现违法协同后,删除群聊不能消除已形成的协议,应停止实施、保存记录并处理持续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