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9)浙0111民初6971号;(2020)浙01民终10940号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据JETRO官网公开的2021年张国栋律师信息合规研讨会讲义第62页补充;讲义第62至63页记载的购卡、验证方式变更、1038元赔偿及二审增加指纹删除事项,与最高法典型案例8的事实对应。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改用人脸验证涉及合同履行方式和个人信息处理两个层面的合法性。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9年4月27日,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指纹识别入园的双人年卡,办卡时提供身份、联系方式、指纹并拍照。园方随后通过短信要求激活人脸识别,否则不能正常入园,并于10月停用指纹闸机。郭兵不同意,要求退卡未果后起诉,提出合同损失赔偿、确认相关告示与通知内容无效、删除全部个人信息等请求。

富阳法院支持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1038元,并要求删除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未支持其他请求。杭州中院二审保留上述两项,并追加删除指纹识别信息,其余请求仍被驳回。这是部分支持,不能写成退还全部年卡费、删除所有身份与交易记录,或确认一切生物识别告示均无效。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8。

裁判案号:一审为(2019)浙0111民初6971号,二审为(2020)浙01民终10940号。案号依据JETRO官网公开的张国栋律师2021年研讨会讲义第62页核对;讲义所列当事人、指纹改人脸经过、1038元赔偿及二审增加删除指纹的结果与最高法典型案例摘要对应。案号、案情与裁判要点来源均列明。

法院认为

单方改变约定的入园验证方式构成违约,相关损失据合同关系处理。同时,把原来拍摄的照片转用于人脸识别,超出原收集目的,并带来敏感信息被不当利用的风险,因此应删除相应面部特征信息。指纹识别服务已无法实现,继续保留对应指纹也失去原有履行基础,二审据此支持删除。

合同责任与信息保护相互关联,但并非金额越敏感赔偿越高。法院没有把所有已提供的信息一概认定非法,也没有仅因照片曾合法取得就允许其用于所有新目的。

审判规则总结

  1. 改用人脸验证涉及合同履行方式和个人信息处理两个层面的合法性。

  2. 原先同意提供其他识别信息,不等于同意收集人脸信息。

  3. 停止相关处理、删除数据和合同损失赔偿,应按照各自条件确定。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企业引入人脸门禁时,容易把“更方便”理解为“必须”。本案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原因,是普通消费合同也能触及敏感信息范围。实务上应比较二维码、人工核验等替代路径,并区分设备端临时比对、长期存储及供应商再使用。删除请求应覆盖可识别原图、模板及实际控制的副本,不能只以取消前端账号代替。

应保存购卡时的验证约定、变更通知、拒绝新验证后的服务状态和信息留存说明。请求范围需说明经营者控制哪些数据;企业应提供可验证的删除流程和供应商处置记录。合同损失则应另附付款、往返及合理维权材料,而非直接按照信息敏感程度推定金额。

进一步讨论

人脸验证合同纠纷还需分清解除、继续履行和删除数据的请求,不能默认三者总能同时满足。若原服务仍可用替代认证完成,当事人可以围绕替代履行讨论;若要求终止合同,则需要解释损失和返还条件,避免仅就技术优劣争论。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一、二审案号据JETRO官网公开的律师研讨会讲义第62页补充。裁判发生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前;现今新增人脸处理应结合敏感个人信息规则、合同条款与实际流程制定合规方案。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至十条,对充分必要、显著告知、基于同意时的单独同意、保存期限及替代验证作了规定。存在达到同等业务要求的非人脸方式时,不得将人脸识别设为唯一验证方式,并应向不同意者提供其他合理便捷方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是今天应审查的要求,并非原判当时已经适用的条文。

公开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