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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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浙0192民初8058号
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年4月6日一审民事判决,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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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判断必要处理,要解释服务功能及输出范围,不能只看是否存在单独同意。
问题与适用场景
先享后付、免押及分期会用到信用判断。用户可能以未再次授权提出异议,企业则以风险管理为由全面收集。双方都应把具体功能与具体数据列出,而不是只讨论同意按钮。
规则与分析
指导案例266说明,处理基础应结合用户自主选择的信用服务。模型服务所需输入与可向商户披露的信息分别核验;输出一个准入结论与输出完整信用档案,侵扰程度不同。把信用判断复用为营销画像,还会出现目的变化问题。
(2021)浙0192民初8058号中,用户选择电子公交“先享后付”,平台须先行垫资并评估还款风险。法院核对服务选择、显著告知、停用途径及实际对外输出,认定向公交公司提供的只是准入与否的结论,符合合同必要与最小影响原则,驳回请求,双方未上诉。其结论不是只要产品叫信用评分就可任意收集,也不是只有用户再次点击同意才有处理基础;仍须证明必要范围、告知及实际使用。案件涉及2021年行为,审理中参照了其后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精神,当前新业务应直接核对现行规范。
笔者建议:证据与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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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列示用户主动选择的功能、模型输入和商户收到的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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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每类字段对交易风险的作用,控制不必要的画像及扩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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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停用服务、提出异议和了解处理规则提供清楚入口,并保留处理记录。
延伸辨析
同一平台可以在普通购货时不使用信用服务,在用户申请先享后付时再完成必要评估。不能由此推断普通用户也必须被信用画像,更不能把必要处理扩大为对外发布评分细节。争议中应核对实际调用日志与说明是否一致。
进一步讨论
信用数据管理还需要核对保留期限和对外接收者,不要把停用服务简单理解为所有记录立即销毁或全部永久保留。针对必要保存的部分说明依据,对其他用途停止调用。模型规则与接口更新后,应复核实际输出是否仍符合原设计的最小结论范围。
案例要点与来源
合同履行中的必要处理,应与敏感信息、自动化决策及对外提供情形分别审查。模型或字段的合法性依据数据类型、处理基础和使用场景判断。
补充实务分析
建议把评分模型使用的数据、向商户展示的结论和商户最终决策分开记录。以同意为基础的处理,在同意撤回后应依法停止对应处理;若确有合同必要、法定义务等其他处理基础,还须分别核对其范围与期限,不能将撤回同意与服务停用混成所有数据立即销毁或永久保留。对错误数据造成的拒绝交易,应提供可用的纠正和解释渠道,不能将所有不利结果都归入算法秘密。确需信用判断也只能处理相关风险信息,营销用途另行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