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8)粤73民初732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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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繁殖材料保护不限于申请时使用的唯一繁育方式。

事实与裁判结果

蔡新光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2014年1月1日获得授权,保护期为20年。其于2018年3月23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主张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连续大量销售三红蜜柚果实侵害其品种权;润平公司辩称所售果实有合法来源,并提供了与上游供应商的合同、发票等材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蔡新光的诉讼请求;蔡新光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诉蜜柚果实的籽粒及汁胞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的能力,属于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属于当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法院认为

繁殖材料需同时具有活体性、繁殖能力及保持授权品种特征的能力,不能只依据植物的一般生殖可能判断。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随着技术发展,其他可用于繁殖授权品种的植物材料也应纳入保护范围。植物材料被认定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须同时满足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三项要件;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应审查销售者的真实销售意图和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

审判规则总结

  1. 繁殖材料保护不限于申请时使用的唯一繁育方式。以其他方式获得、可用于繁殖授权品种的植物材料,也可能纳入保护范围。

  2. 应验证能否繁殖出具有授权品种特征的新个体。活体性、繁殖能力与特征特性相同三项要件须同时具备。原判所说仅能作收获材料不属于保护范围,是当时法律下的结论。

  3. 材料兼具消费和繁殖用途时,应审查交易意图及实际使用。需要判断销售者是作为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销售、使用者是用于直接消费还是用于繁殖。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案件把材料性质从商品名称转向生物能力,具有长期方法意义;但保护范围已经发生法律发展。现在不能据此宣布销售水果永远不侵权。供应商需核对上游繁殖材料是否合法、权利人是否已有合理机会行使权利,以及现行法律对收获材料的延伸条件是否具备。

保存种源、购销用途、实际使用、繁殖试验及专家说明。权利人主张收获材料保护时,应逐项论证当前延伸条件,而不是仅证明商品来自授权品种;销售方也不能用“供食用”一句话排除对上游未经许可行为的调查。

进一步讨论

旧案例研究应保留历史理由,同时明确后来保护范围变化。权利人和经营者均需先确定所争行为发生时间,再选择适用法;不能用新条例反推旧判决错误,也不能用旧判决消除新法已规定的权利。规则时点是本案比较研究的关键。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是历史法下的结论。现行种子法及2025年新版条例已规定具备条件的收获材料保护,旧案“不属于范围”的表述不得脱离时点直接作为今天结论。

补充实务分析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将有关权利有条件延伸至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但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权利的除外。因此,应核对种源是否未经许可、果实与该种源的联系、被诉行为类型,以及权利人此前是否已有合理维权机会。证明品种相同只是其中一环,不能直接推出水果零售商必然侵权。

果实能否作为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能否符合延伸保护条件,是两条独立的论证路径。若主张销售者具有合法来源,也应另行审查其进货注意及适用的责任条件,不能把来源抗辩同“不属于保护对象”混为一谈。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 160 号指导案例(2021 年 7 月 23 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