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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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09)宁民三初字第63号;(2010)宁知民初字第069号;(2011)苏知民终字第0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055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正文引用裁判。研究天隆与徐农相互提起的两案;官方同一指导案例合并记载两案一审及合并二审,本文依公开材料说明案件数量和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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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只分配申请权不足以保证生产,合作协议应覆盖必要配组与退出后许可。
问题与适用场景
杂交品种商业化依赖父母本,不同主体独占许可后可能互相阻断。申请、审定、品种权及销售许可并不相同,合作协议只写成果归谁,容易把核心生产授权留到冲突时再谈。
规则与分析
天隆徐农指导案具有合作及公共利益的特殊条件。作者建议以产业化场景倒查授权:谁能提供亲本、谁可重复使用、谁负责质量和供给。协议应明确改良、分包与退出,避免将公共利益救济作为日后弥补合同缺口的常规方案。
笔者建议:证据与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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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父母本、杂交种、权利人与实施许可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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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范围、数量、期限、质量及下游供种安排,核对授权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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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退出、僵局解决及争议期间合法继续履行机制。
延伸辨析
某方拥有亲本独占许可,并不当然授权其使用另一方亲本。两方都有技术价值,也不意味着任何情形都必须免费互许可;相互阻断可通过预先约定许可或谈判解决,具体司法救济另须满足条件。
进一步讨论
合同中可约定发生侵权争议时如何供种、暂停及协商,但不得承诺超越各方实际许可权限。成果后续改良由谁申请、是否需对方同意,也应明确。生产质量与权利授权是两套要求,有许可不等于满足种业经营的全部法定条件,需分别核查。
两案合并处理与许可关系
指导案例86号涉及两案:一审(2009)宁民三初字第63号、(2010)宁知民初字第069号;二审合并以(2011)苏知民终字第0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055号作出处理。相互许可与免许可费限于生产、销售“9优418”,不得扩为其他商业目的;二审另结合推广投入判经济补偿,不是任何相互阻断都无偿互开全部技术。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授权对象 | 必须写清的实施行为 | 退出后核对 |
|---|---|---|
| 父本、母本 | 繁育、配组及可用于哪些指定杂交种 | 留存亲本、在田制种及停止新增繁育 |
| 杂交种及下游销售 | 数量、区域、期限、转授权权限 | 库存、既有订单及质量追踪 |
| 改良及新成果 | 申请权、保密、通知及实施许可 | 原背景技术与新成果各自可用范围 |
案例要点与来源
按现行种子法及2025年6月1日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核对。案例特殊公共利益判断不概括成所有知识产权通用强制许可。
补充实务分析
合作协议可先用流程图标示亲本繁育、配组、制种、加工、销售的控制主体,再分别安排品种权申请、商业化许可和改良成果使用。任何一方退出时,应明确库存、已签订单、在田作物和许可期限如何处理,避免一纸解除通知让整个生产季停摆。授权范围需要落实到品种名称、区域、期间及能否再许可,审定证书与生产经营资质不能替代品种权许可。协议中的协商义务也应给出时限和证据留存方式,减少因授权文件迟迟不签导致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