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8)苏0104民初6032号;(2018)苏01民终10066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066号民事判决。

    查看公开来源 ↗

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明确的奖励制度可以形成劳动者获得奖金的依据。

事实与裁判结果

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制定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规定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奖励基数,按0.1%至0.5%确定奖励总额,由投资开发部拟定具体奖励构成并申请,经集团领导审议、审批后发放。彭宇翔于2017年2月入职任投资开发部经理;履职期间,该部门先后成功引进无锡红梅新天地、扬州GZ051地块、如皋约克小镇、徐州焦庄、高邮鸿基万和城、徐州彭城机械六项目并提交六份奖励申请,直至其离职公司未发放奖励,其经劳动仲裁后起诉要求支付奖励1689083元。公司认可六项目初步符合受奖条件,却以部分项目分配明细未审批、部分申请未审批为由拒付,并在法院询问时表示此后也不会启动审批程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彭宇翔奖励1259564.4元。

法院认为

投资开发部以引进项目为主要职责并在引进项目中起主导作用,系适格的被奖主体;其已成功引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六个项目,形式上已经满足奖励申领条件,公司不同意发放奖励应说明理由并举证证明。考核标准系员工能否获奖的实质性评价因素,考核流程属于为实现考核权所设置的程序性流程,是否经过审批流程不能成为员工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阻止审批,不能把自身不履行程序当作劳动者无法取得已符合条件奖励的依据;拒绝审核又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审判规则总结

  1. 明确的奖励制度可以形成劳动者获得奖金的依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可主张获奖条件成就。

  2.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不当然使奖金永远未到期;奖励办法既是用工自主权下的单方激励,也构成与不特定员工就奖励获取形成的约定。

  3. 绩效条件、计算基数与分配比例仍需事实证明,不能任意推算;公司主张员工失职、项目亏损或已另行奖励的,应提交证据支持。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奖励争议中,应把业务条件与内部签字手续拆开。制度如果承诺完成项目即可奖励,管理层不能单以未签字否认;但项目成功、利润基数及个人贡献仍需证明。企业制定奖励办法应明确审批时限、理由与异议路径,避免无限期搁置后再以员工离职作为拒付理由。

保存制度版本、项目引入成果、部门分配纪要及提交审批记录。劳动者主张金额时,列明各项目计算过程并扣除已经支付部分;企业提出亏损、失职或已经另奖,应提交对应资料,不能只有事后口头判断。先核对劳动仲裁程序与时效。

进一步讨论

奖励制度缺少时限时,公司仍应对合理申请作真实回应,不能以永久不审批转移争议。劳动者应核对其离职前后的申请是否覆盖同一项目,以及是否已经享受部分奖励。请求中把每份申请对应成果列清,比仅引用制度标题更易审查。

深入分析与操作要点

原案先后涉及六个投资项目及不同审批进度。公司对若干项目认可已经初步符合奖励条件,却把尚未完成的内部流程作为拒付理由;对亏损、失职及已奖励的其他抗辩又未提交充分证据。这一证据结构支撑了条件成就的认定,并不等于员工仅凭提出申请就当然取得全部请求金额。

实务中应分别核对部门奖励总额、个人分配比例和已经支付部分。员工对同一业务的贡献也可能受岗位分工与制度范围影响,需要给出对应记录。企业仍可依法设置真实的业绩标准并审核是否满足,但应及时启动程序并说明否定理由,不能无限保留内部签字权以阻断既有劳动报酬。该案二审支持的具体金额为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五百六十四元四角,其形成取决于原案奖励制度和项目数据,不能当作其他绩效争议的统一奖金算法。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不表示企业所有自愿奖励都必然转化为固定报酬;须有制度、事实和拒绝审批的具体情况。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 182 号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