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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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8)苏0104民初6032号;(2018)苏01民终10066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06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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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符合奖励条件而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批,不能只以手续未完结拒付。
问题与适用场景
奖金制度约定“领导审批后发”,员工完成项目后申请却一直未获签字。争议需要同时查明业务目标、个人贡献、计算方式与单位为什么未审批,不能只检查表格是否盖章。
规则与分析
指导案例182针对无正当理由拒批支持条件成就的判断。作者认为奖励制度应明确审批时限和拒绝理由,劳动者则要证明真正达到要求。没有审批与客观不达标不同,部分项目有证据、部分尚有争议,也不宜全部捆绑为一个结论。
笔者建议:证据与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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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奖励办法及生效版本,列明每个项目目标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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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提交申请、催办和拒绝原因,比较是否有正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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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目计算基数、比例及已支付部分,按劳动争议程序主张。
延伸辨析
销售额达标但利润指标未达标,是否有奖应看制度条件;公司却在承认符合条件后明确不再审批,则不能简单以缺签字抗辩。制度中的个人分配比例也需核对,不能将部门总奖全部视作个人所得。
进一步讨论
制度如果规定回款、验收或利润确认,需核对相应事件是否发生,不能只证明签下订单就推定全部奖励到期。审批者有合理核查事项时也应明确处理,不得无限期拖延。争议中将已达标和仍待证项目拆分,有助于减少全有或全无的对立。
深入分析与操作要点
项目奖励争议可建立一张条件核对表:适用人员、完成的项目、奖励基数、内部份额、审批节点和已付金额各列一栏。员工应先证明自己落入制度规定的对象及实质条件,再解释审批如何被无故拖延。企业主张项目亏损、员工失职或已经支付奖励时,应提供针对该项目的完整资料;单纯说领导尚未签字,不能回答条件到底是否已经满足。
奖金金额仍须单独核算。指导案例中的奖励比例与部门分配由具体制度确定,不能把其中一项比例套用到所有销售提成或技术奖励。对于区间比例、分阶段兑现和附随条件,应区分合同约定、已经形成的实际做法和仍属于有效考核的部分。员工离职不应自动抹去已经完成的申请记录,但有合理依据的质量、回款或项目完成要求仍需审查。保留制度版本、提交时间、反馈内容和已付款明细,可避免只证明公司拒绝审批,却无法确定本人应获得多少。
裁判索引与条件核对表
指导案例182号的二审为(2018)苏01民终10066号,一审为(2018)苏0104民初6032号。二审认定,单位无法证明项目亏损、劳动者失职或已经发奖,又明确拒绝继续审批,应承担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的不利后果。它并未取消有效考核条件,也未将部门总奖励全部判给个人。
以下为说明性示例:
| 核对项 | 员工首先说明 | 单位异议须对应的资料 |
|---|---|---|
| 适用对象及项目 | 当期制度、岗位职责、参与记录 | 不适用该制度或项目的具体原因 |
| 实质条件 | 达标、回款、验收等实际结果 | 未达标、亏损或失职的真实材料 |
| 审批及金额 | 申请、催办、个人份额、已收款 | 拒批正当理由、完整核算或付款记录 |
案例要点与来源
不把所有酌情奖励都认定固定工资。劳动仲裁、时效和奖金性质按实际关系判断,每项奖励的成立条件在正文逐项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