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1)浙0192民初8058号

    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本文主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年4月6日一审民事判决,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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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履行用户选择的信用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处理,可以具有独立于同意的法定基础。

事实与裁判结果

黄某欢于2021年3月开通重庆公共交通乘车码时使用“先享后付”,随后对信用账户及信息处理提出异议,要求关闭并删除;同月又开通清远电子公交卡,后自行注销信用账户。开通流程以蓝色字体提供服务及授权协议入口,协议说明第三方垫付、信用评估和追偿功能。

其起诉主张存在误导、强迫和非必要开通,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浙0192民初8058号判决,驳回请求,各方未上诉。法院支持的是本案经过告知、与垫资信用风险直接关联且影响较小的信息处理,不能只抽取“可不经同意”一句而忽略其他条件。指导案例266。

法院认为

法院分别审查合同必要性、告知、选择退出及最小影响。第三方先垫车费,需要判断信用风险、接收订单与付款状态并提醒履约,因此相应处理与用户选择的信用服务直接相关。相关协议以明显方式提示,并有现金、实体卡等其他乘车方式和便捷关闭授权路径,不能据此认定用户被迫接受。

向公交公司提供的仅为准入与否的结论,而非完整信用数据,是最小影响判断的重要事实。合同必要性可以构成同意之外的处理基础,通常仍须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少量法定告知例外需另行审查,不能把免同意概括为免告知、免必要性控制。

审判规则总结

  1. 履行用户选择的信用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处理,可以具有独立于同意的法定基础。

  2. 向交易相对方提供的内容仍须满足目的限定和最小必要。

  3. 必要性应逐项说明,不能借信用服务扩张为与交易无关的全面画像。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与强制英语画像案对照,可以看到“未取得另一次同意”并非统一的侵权结论。关键是交易功能是否离开相关信息就无法运行,以及输出给商户的范围是否适度。企业设计风险模型时,应保留特征清单、准入逻辑与输出限制;用户投诉时则应指出具体多收集或多披露了什么,不能仅凭存在评分算法认定违法。

核对开通页面、信用服务说明、商户接口字段和停用后数据处理方式。模型输入与对外输出应分开举证,还应确认有没有把必要信用判断混用为广告画像。发生异议时,用户可请求解释处理规则;企业提供可理解的功能说明,比泛称“风控需要”更有说服力。

进一步讨论

信用服务审查可以采用反事实比较:不处理某项信息,当前功能是否仍能实现,风险是否能通过影响更小的方式管理。该比较是作者建议的论证方法,并非要求企业公开全部商业模型。必要说明应可理解,也要避免向商户暴露无关个人细节。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支持的是特定先享后付服务的必要处理,并未许可无条件共享个人信用数据,也不是任何自动化评分均合法的证明。

案涉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原案以民法典为基础,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的审理中参照其精神。对现在的新行为,应按现行法逐项审查,不把后来的法条直接记载成行为发生时已生效的依据。

实务补充

信用判断所需信息应逐项解释与具体交易风险的联系,基础支付记录与附加营销画像不宜混在一起。对纠错或拒绝交易的争议,可保留处理时间和理由,避免只用系统评分作为全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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