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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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20)苏01民初773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指导案例275号原案件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案例文章主题标题不是案件名称,展示名称按官方身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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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主导具体交易条件并组织实施,可以构成直接销售。
事实与裁判结果
天津市某研究所是“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17年10月出具《授权书》,授权金某种业公司独占实施。2019年5月,金某种业公司委托的调查人员经微信向亲某农业公司询价,对方答复白皮袋“金粳818”种子每斤2元,并允诺可满足1万斤的用种需求。同年5月26日,双方签订《联合农场加盟协议》,调查人员支付一季服务费4700元;5月28日,亲某农业公司人员确认已联系好种源,并提供所谓“供方”周某的手机号。6月2日,调查人员经公证取得被诉侵权种子1万斤,由案外人送货、代收款。经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金粳818”标准样品系极近品种或相同品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害并赔偿3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行为人是否直接销售,应看组织与决策功能,而非看其对服务的自称或款项是否全部进入本人账户。买卖双方就标的物买卖条件达成一致、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本案中,种子的数量、大致交货时间由亲某农业公司确认,价格由其确定,其还实施了发布销售信息、协商确定包装方式、价格、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条件的行为,属于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签订加盟协议、由第三方交付等安排,目的是掩盖其直接销售的事实。其作为种子农资专业经营者,使用未标注品种名称的白皮袋销售侵权种子,并通过信息网络组织买卖各方,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
审判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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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具体交易条件并组织实施,可以构成直接销售。被诉侵权人组织被诉侵权种子的买卖,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的,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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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零差价等名称不能掩盖实际销售功能。以加盟协议、信息匹配、由第三方交付或代收款等方式安排交易的,仍应结合谁确认数量、谁确定价格、谁安排履行判断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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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仍须满足故意、严重情节及相应计算条件。种子农资专业经营者明知未经许可,仍使用未标注品种名称的白皮袋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并通过信息网络组织买卖各方、宣称服务多个省份种粮大户的,可以认定其侵权范围广、规模大。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农资集采平台应明确自己是推荐信息、受托采购还是直接销售,并让合同与实际操作一致。如果工作人员报价、保证供种、安排交付并收取服务费,单写免责条款并不能改变行为性质。权利人取证也应覆盖组织交易全过程,证明谁做出决策,而不仅保留最终供货人的收据。
保存微信群身份、询价报价、采购承诺、交付安排及服务费。核对种子品种、授权链和实际交易数量;被诉公司应解释其真实角色及独立供应商的决策空间。损失、赔偿基数和故意严重性要分别证明,不因存在组织行为就直接套用最高倍数。
进一步讨论
实际组织者若以员工个人聊天完成交易,还需核对身份、岗位及公司关联,避免用一个陌生账号即推定公司实施。角色分析要覆盖订约和交付全过程。平台有真实合法授权时,也应在每笔交易记录中保持品种与授权主体的可追溯性。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本案不认定所有信息平台都直接侵权。2026年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已经更新,新请求还应按现行规则核查,不能把300万元作为同类案件定额。
补充实务分析
维权取证可以记录组织者发布品种、汇总数量、报价和安排物流的连续行为。单独一张群成员截图仅能证明加入群组,无法替代其实际决定交易的证据。交易资金没有经过组织者账户,也不当然排除其销售者角色。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75号指导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