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2013)民三终字第4号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3Q案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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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相关市场界定应体现替代关系和产品特征。

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0年10月29日,奇虎公司发布扣扣保镖软件;同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次日奇虎公司宣布召回扣扣保镖。奇虎公司主张腾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阻止安装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并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捆绑搭售,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停止相关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市场份额不是认定支配地位的唯一因素,免费服务需结合质量、用户选择、创新和进入等实质竞争条件判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能够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评估市场地位和市场影响的,不必在每一个案件中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价格上涨或质量下降等方法进行,免费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用户价格敏感度高,采用价格上涨测试会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宜采用质量下降的测试作定性分析。市场份额只是判断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互联网竞争高度动态,更应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及对竞争的影响;被诉“产品不兼容”行为虽给用户造成不便,但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

审判规则总结

  1. 相关市场界定应体现替代关系和产品特征。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本身并非目的;能够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评估市场地位和市场影响的,不必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 较高份额仍须结合控制能力与竞争约束评价。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份额源于更高效率、更优产品等情况下,不能直接推断支配地位存在。

  3. 支配地位与具体滥用行为是分别需要证明的要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上无需再分析是否滥用;在相关市场范围较为模糊、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支配地位的结论是否正确。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互联网服务可能通过广告或其他端收入变现,“用户免费”不等于没有竞争,也不能机械采用涨价测试。本案具有显著社会影响,但其意义不在于某一历史份额能否证明今天的平台地位。提出垄断请求需解释用户转换、网络效应和替代服务,并落实被诉行为造成的排除效果。

准备行业数据、用户迁移成本、技术兼容性、进入条件和行为实施前后变化。市场份额资料需说明口径与期间,不能混用活跃用户、下载量和收入。新案件还应检查双边或多边平台之间的约束,不能只截取最有利的一组统计。

进一步讨论

市场数据往往来自不同统计方,引用时应核对是否同一服务范围和用户群。以下为说明性示例,不是本案统计数据:

指标 可复核口径 需要回答的问题
用户份额 同期间、同服务、同地域的活跃用户,处理重复用户 是否把下载量误作实际使用量
转换约束 多平台使用、迁移时间、联系人网络损失 高份额能否转化为控制能力
竞争效果 行为前后质量、进入和用户流向的可比资料 不便与排除竞争是否被混同

媒体对企业规模的描述不足以代替法定分析。现行2024年垄断民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以市场份额主张支配地位的,应界定相关市场并举证或充分说明理由;直接证据达到相应条件时,才可不再进一步承担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法定份额推定仍须依法适用,不能因互联网市场变化快便一概排除。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指导案例历史市场结论不延伸为腾讯今日任何业务的地位判断。新案件适用现行反垄断法及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民事司法解释。

补充实务分析

进行互联网市场分析,还可以调查用户是否多平台使用、切换成本以及产品质量竞争的实际表现。高份额是分析入口,需要与控制交易和排除竞争的能力相联系;免费服务也不能因此完全排除竞争法审查。

市场界定的资料需要说明调查时段,互联网服务在不同阶段可能有不同替代选择。另行使用今日产品信息时,应解释其与当时市场的关系,避免后来的发展覆盖原裁判事实。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78号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