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09)宁民三初字第63号;(2010)宁知民初字第069号;(2011)苏知民终字第0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055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研究天隆与徐农相互提起的两案;官方同一指导案例合并记载两案一审及合并二审,本文依公开材料说明案件数量和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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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合作育种的目的及双方品种价值,是评价授权僵局的重要事实。

事实与裁判结果

三系杂交粳稻9优418由北方杂交粳稻工程技术中心与徐州农科所共同培育,2000年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母本为徐9201A、父本为C418;辽宁省稻作研究所与徐州农科所分别就父本、母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并分别许可天隆公司、徐农公司独占实施。两家公司生产9优418所用配组完全相同,却相互指控侵权:南京中院一审判徐农公司停止销售9优418并赔偿50万元,另案判天隆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200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9日合并审理两案,撤销上述两份一审判决,判令双方相互授权许可、相互免除许可使用费并限于生产销售9优418,由天隆公司补偿徐农公司50万元。

法院认为

父母本在既有合作品种生产中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僵局损及公共利益,法院作出具备具体条件的协调安排。9优418的合作培育源于无偿配组,品种在多地广泛种植;双方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致其不能继续生产,损害的不只是双方利益,还影响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目的和促进品种转化实施的要求。据此,双方在行使各自的独占实施许可权时均应受限制,即生产9优418时均应当允许对方使用己方亲本繁殖材料,并相互免除许可使用费,但仅限于生产和销售该品种,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因徐农公司为推广品种付出较多而天隆公司进入较晚,另判天隆公司补偿徐农公司50万元。

审判规则总结

  1. 合作育种的目的及双方品种价值,是评价授权僵局的重要事实。双方各持亲本时,一方拒绝许可致合作品种不能继续生产的,法院可为公共利益判令相互授权许可。

  2. 涉及广泛种植及粮食安全时,救济需考虑公共利益。已广为种植的品种关系种植农户利益,救济安排应确保其能够继续生产。

  3. 相互许可属于特定案件处理,不能概括为一般知识产权强制许可。该安排范围严格,仅限特定品种的生产和销售,并附相互免除许可费及经济补偿条件。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合作开发应提前约定父母本、杂交种及后续改良的许可范围和退出方式。仅分配申请权而不安排生产授权,可能在商业化时形成相互阻断。产业合作协议应写明供种数量、许可期限、质量和争议期间继续履行条件,以便在冲突发生时维持合法供给。

保留育种合作、授权链、品种审定、配组及实际生产材料。对亲子关系应有可靠检测,对相互许可价值则应说明品种在生产中的贡献。损失与历史许可费要分别核算,避免将不同年份收益全部压入一个笼统索赔。

进一步讨论

父母本价值判断需有生产配组和合作事实支持,不能由双方都持权自动推定完全相等。许可合同也应区分地域与产品用途,原合作是否包含新增品种要另行核对。对公众利益的论证应具体呈现供种影响,避免泛用粮食安全口号。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指导案例86的特殊公共利益与合作事实不可省略。2025年6月1日施行的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现行种子法,应适用于相应时点的新行为。

补充实务分析

亲本合作可将各自许可、杂交种生产和后续销售逐项写明,约定回复期限、许可文件和收益安排。出现授权僵局时,应调查一方是否借拒绝许可获得额外不合理利益,以及对方能否合法实现合作目的。该案并不意味着所有品种权人必须授权,合作背景、贡献及行为时规则仍需单独判断。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 86 号指导案例(2017 年 3 月 6 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