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裁判及公开来源

  • 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2)张中民初字第28号;(2013)甘民三终字第63号

    法院: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主案;同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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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编号、案例库入库编号与裁判案号分别列示。

快速结论

差异位点的意义依赖具体品种和适用检测标准。

事实与裁判结果

金海5号玉米品种于2003年1月1日经农业部核准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后授权金海种业公司独家生产经营,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2011年,富凯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古城村进行玉米制种,金海种业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张掖中院以在活体植株上随机提取果穗、现场封存方式保全证据,委托检测机构将样品与授权品种标准样品比对,检测在40个位点上仅有1个差异位点,报告结论为无明显差异;案件经发回重审后,该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金海种业公司上诉,甘肃高院于2014年9月17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富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侵权品种种植亩数为1000亩,双方均未就损失或获利充分举证。

法院认为

检测结论需按方法和标准解释,对“近似”与“不同”不能望文生义;扩大位点、标准样品和其他特征可以用于核验。依据DNA指纹检测的农业行业标准,品种间差异位点为1个时判定为近似品种,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差异位点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可以采取扩大检测位点加测、提交审定样品测定等方式,此时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判决同时指出,DNA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DUS)没有位点的直接对应性,被诉侵权方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前述结论。

审判规则总结

  1. 差异位点的意义依赖具体品种和适用检测标准。依据玉米DNA指纹检测标准,差异位点为1个判为近似品种,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差异位点在两个以下时应综合其他因素判定。

  2. 不足以排除同一性时,可加测或以其他可靠证据反驳。可扩大检测位点加测或提交审定样品测定;经释明后被诉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3. 样品来源及保全链是鉴定结论与涉案产品建立联系的前提。在田间从活体植株提取果穗并现场封存,是鉴定样品与涉案制种地块建立对应关系的基础。

笔者观点与实务建议

种业诉讼的技术争点首先是检测能回答什么问题。DNA报告不应当被当成脱离样品和方法的结论标签。律师需与技术人员确认对照样品、位点选择及统计意义,要求报告解释差异与同一性的关系;法院释明后,被诉方若仍只重复一个差异而无其他反证,难以完成实质抗辩。

准备样品抽取、封存、移交、检测方法和标准版本。可比较扩大检测及田间性状资料,但应解释不同方法之间的对应和局限。样品不是从涉案批次取得时,即便检测准确也可能缺少与被诉生产销售行为的联系。

进一步讨论

检测机构解释报告时,应把科学上的近似与法律待证事实对应,而不是仅重述鉴定结论。被诉方提出加测需说明为何有助于解决具体疑问。对照样品、实验标准和田间资料可能形成互补,但不能在不同资料之间随意挑最有利结果。

规则时点与实务要点

不能把旧玉米标准的位点阈值扩展为所有作物或2026年统一判断标准;今天应核对当前种类、标准及检测方法。

补充实务分析

代理人拿到DNA报告后,建议核查样品来源、作物种属和标准适用情形。差异位点数字不能脱离检测方法独立使用,加测也需要科学依据。对照样品身份不明时,报告即使形式完整仍可能无法证明本案品种同一性。

取得报告后还宜检查封样编号和对照材料标识,确认与庭审提交物一致。检测适用某一种属的方法,不能未经论证迁移到其他作物;报告有效性与许可范围分别审查。

公开来源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第 92 号指导案例(2017 年 11 月 15 日发布)。